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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秦安县原面粉厂家属楼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3-02 17:33
来源: 秦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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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搞好秦安县原面粉厂家属楼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县政府决定对秦安县原面粉厂家属楼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解放路、南至北坛休闲广场、西至茂林巷、北至北坛街范围内原面粉厂家属楼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
二、征收主体
秦安县人民政府
三、实施单位
秦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
四、实施期限
2016年12月6日至2017年4月6日
五、征收补偿
按《秦安县原面粉厂家属楼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六、征收要求
被征收人要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秦安县原面粉厂家属楼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秦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日
附件
秦安县原面粉厂家属楼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原面粉厂家属楼群众的居住条件,提升城市整体形象,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秦安县城区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解放路、南至北坛休闲广场、西至茂林巷、北至北坛街范围内原面粉厂家属楼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
二、征收主体、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秦安县人民政府
实施单位:秦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
三、实施期限
2016年12月6日至2017年4月6日
四、征收补偿原则
(一)坚持“阳光征收、和谐征收、依法征收”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绘核定面积为准进行补偿,补偿调换比例为1:1。
(三)附属物地下室、公共基础设施、区域内公摊部分以被征收人所选定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为准。其中,公共基础设施以户为单位,进行均摊。区域内公摊部分按被征收人测绘核定所有房屋面积所占比例进行分摊。
五、征收补偿方式与标准
被征收的房屋有住宅和商铺,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住宅的征收补偿方式与标准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自愿放弃房屋产权调换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地下室、公共基础设施、区域内公摊部分的补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对擅自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只进行货币补偿,不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存储于秦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征收专户。
2.产权调换补偿
(1)房屋产权调换
房屋产权调换是以测绘核定的被征收原房屋面积为准进行调换。被征收人以测绘核定的原房屋面积加奖励面积总和,进行调换产权调换房屋(每户最大限度可选择一套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免收暖气安装碰头费),在实际调换过程中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为标准,互找差价。
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部分的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大于被征收应调换面积的部分,按照用于产权调换房均价予以补缴差价,大于被征收应调换房屋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用于产权调换房均价补缴差价;大于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由被征收人补缴差价(考虑楼层差价)。
(2)用于产权调换房房源地点、户型、基本标准与选择方式
①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为秦都明珠小区,共提供产权调换房120套,其中,现房60套、期房60套。
现房
户型为三室两厅两卫、两室两厅一卫两种,面积分别为100平方米左右(A型)、110平方米左右(B型)、120平方米左右(C型)。
期房
户型为三室两厅两卫、两室两厅一卫两种,6号楼501-1201、504-1204面积为134.53平方米,502-1202、503-1203面积为99.68平方米。
最终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核定面积为准。
②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标准为水泥毛坯地面,天棚、墙壁为混合砂浆抹面,室内预留插座、照明开关,预留电话、有线电视接口,安装进户防盗门,单元门,塑钢窗。
③调换均价为6100元/平方米。
④选房原则上按被征收人签约的先后顺序,先签约先选,后签的后选。
(二)商铺的征收补偿方式与标准
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经连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用于经营性的房屋,以1:1的原则进行商铺产权调换。
六、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居住用房每平方米10元,不足500元的以500元为准。
(二)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人家庭户籍人口每人每年1500元予以一次性支付。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现房的临时安置期限为半年,临时安置费以半年期限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期房的临时过渡期限为两年,临时安置费分年度一次性支付,如产权调换房不能按期交付使用,则按延期时限另行支付。
(三)商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则上为国有土地上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征收所有权人。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且符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为经营性房屋、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的,按照经营性商铺面积的大小、区位等因素给予被征收所有权人两年的租金,具体租费标准以市场价为准。如产权调换房不能按期交付使用,则按延期时限另行支付租金。
对非居住性用房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房屋所有权人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直接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租赁的,与生产经营者(承租人)有事先约定分配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双方约定分配。如果事先未约定,由房屋所有权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理提存公证,待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七、房屋产权的认定
以被征收人提供的房产证明、户口簿、身份证为依据,由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确认并公示后确定。
八、奖励办法及标准
(一)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10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每户奖励测绘核定原房屋面积的30%;15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每户奖励测绘核定原房屋面积的25%;20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每户奖励测绘核定原房屋面积的20%;20日后签约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在签约奖励期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同一单元的被征收人全部签约的,给予所在单元每户1万元的奖励。
九、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征收评估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先后顺序在房屋征收现场公布参选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意见不一致的,组织被征收人以投票方式选定评估机构。被选定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附着物等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及时予以公示。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天内可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复核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一、其它事项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秦安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人如对房屋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补偿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秦安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从被执行人的征收补偿所得中代扣强制执行费,给予指定安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房屋、附着物及其它,一律无偿拆除。
(四)房屋征收范围内,县公安局暂停办理人口转入手续,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暂停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制定补充方案。
十二、本方案仅适用面粉厂家属楼,解释权由秦安县人民政府授权秦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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