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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秦安县城南片区综合改造提升工程滨河路南小河桥南侧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7-06-20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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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南片区城市基础设施,促进经济发展,县政府决定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甘肃省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对秦安县城南片区综合改造提升滨河路南小河桥南侧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予以征收,具体事宜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伟智幼儿园西墙、南至尚文路、西至葫芦河东岸、北至滨河路南小河桥头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构筑物)。
二、征收主体
秦安县人民政府
三、实施单位
秦安县兴国镇人民政府
秦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
四、实施期限
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7月30日
五、征收补偿
按照《秦安县城南片区综合改造提升滨河路南小河桥南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具体方案附后)。
六、征收要求
被征收人要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附件:《秦安县城南片区综合改造提升工程滨河路南小河桥 南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秦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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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关于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公告(编号2017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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