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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三轮车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7-07-19 20:59
来源: 秦安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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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消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严厉整治农用车载人、无牌无证等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群死群伤等道路交通事故,秦安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决定,从7月17日起至8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45天的专项整治三轮车交通违法“飓风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
根据《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驾驶无牌车辆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处500元罚款,并暂扣车辆。
二、无驾驶证驾驶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上路行驶的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三、机动三轮车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
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上路行驶的,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200元罚款。
四、驾驶报废三轮车上路行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五、农用三轮车违法载人的,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将对驾驶员处500元罚款,驾驶证扣6分,并依法扣车。
六、私自改装农用三轮车的,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八条: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七、饮酒后驾驶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驾驶证记12分,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八、醉酒驾驶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各镇交管站、交警中队、行政村交管室、检查劝导站要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劝导、查纠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从重落实处罚措施。
特此通告
秦安县公安局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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