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原秦安县农机厂区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县政府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原秦安县农机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予以征收,现就征收范围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原秦安县农机厂(东至凤山村委会、南至原清洗公司、西至解放路、北至先农街),不包括原农机厂家属楼,具体以规划红线图(见附件)为准。
二、禁止实施的行为及相关法律后果
(一)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以及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途,或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出现买卖、赠予、租赁或抵押房屋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和户口迁入或分户等相关审批手续。
(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原秦安县农机厂规划红线图
秦安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