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及
“四烧”管控工作的公告
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及“四烧”带来的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水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发〔2024〕31号文件精神,现就秦安县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四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城区北至十里铺,南至国网330变电站,东至凤山风景区,西至鹤山公园。在禁放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禁止焚烧垃圾、禁止焚烧枯枝落叶和禁止烧荒。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荒草,造成大气污染的,由政府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荒草的单位和个人,经政府工作人员制止,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镇要充分发挥属地监管职能,强化辖区内日常监管,有效杜绝“四烧”现象发生。未经应急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户,不得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严禁在禁燃区域内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严禁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运输烟花爆竹。
五、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存储、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请广大人民群众树立科学环保发展理念,合理处置秸秆、枯枝落叶和垃圾,积极参与监督“四烧”违法行为,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并积极向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及有关镇举报在禁放区域内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四烧”行为。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秦安县公安局 秦安县应急管理局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秦安分局 秦安农业农村局
秦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