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人士:
为进一步改善优化我县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和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甘肃省大气污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天水市2025年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清单》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8月14日至2025年8月28日
联 系 人:魏军艳
联系电话:0938-6520191 传 真:0938-6522339
邮 箱:qaxhbj@126.com
秦安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8月14日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
使用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有关规定,划定秦安县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区域范围。兴国镇蔡店村以南,花篅子以北,东西两山之间城区区域,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标准。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Ш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桩工机械、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
三、在本县禁用区域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
四、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等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及其他民生保障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范围将根据城区大气污染环境质量状况适时调整。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