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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丰镇干部职工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 索引号:1652703454440404 时间:2022-02-11  作者: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兴丰镇干部职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及各专职文书人员的工作行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干部凝聚力、向心力、执行力和发展力,提高服务能力和工作效率,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镇政府所有干部职工及专职文书人员。
第三条 镇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书记负总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镇所有工作人员(机关干部、驻村干部及专职文书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扎实开展工作,按时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考勤制度。考勤采取钉钉打卡签到的形式进行,镇各工作人员(机关干部、驻村干部及专职文书人员)周一至周五每天早上、下午进行钉钉打卡签到。周日周六和法定节假日明确正常上班的按正常上班到镇或村签到,否则按缺勤进行考勤。到县上参会必须以上级文件或党政综合办公室所接电话通知为准,签到打外勤。注:机关党政办公室、政务大厅和各站所业务人员(按花名册)由于工作需要,要求每天早9:00前签到,下午签到时间不变。
第五条 请销假制度。干部必须按管理权限请销假。请假1至2天的要有书面假条(注明请假事由、起止日期),驻村干部假条由本片片长签字后报镇长签字,机关干部和专职文书人员请假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镇长签字;3天及以上的经镇长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公务员报县委组织部审批,事业干部报县人社局审批。请假条需交纪委存档备查。请假期满及时销假,逾期不销假的按旷工处理。未履行请假手续且无正当理由不上班的,一律视为旷工。病假要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手续,请假程序与事假同等处理,确系患有重病,请假时间较长的,需经党政班子共同研究决定。各人员打卡签到情况每月在相关微信群或钉钉工作群定期通报。事假每月不得超过15天,全年不得超过30天。如请事假天数累计在30天以上的不得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和职称评审推荐。一月签到缺勤达3天及以上者由办公室请示领导后上报县组织部门。
第六条 值班执勤制度。值班执勤按照“谁值班、谁负责”的原则,主要负责信访接待、卫生检查、防火防盗、维持正常工作秩序及重大突发事件的汇报处理。值班人员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值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当日值班,经带班领导同意后可以调整。如因擅离职守或不尽职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环境卫生清理制度。各站所、办公室要做好各自办公室内卫生,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安排,各办公室根据已制定的值班表,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人。镇全体工作人员(机关干部、驻村干部和专职文书人员)要注意保持镇政府院内清洁卫生,严禁乱扔垃圾、纸屑、果皮、烟头等。如需要进行大扫除时,在镇全体工作人员都必须积极参加打扫卫生,未请假不参与者一律按当日缺勤处理。
第八条 用餐制度。用餐时间早上8:00-9:00,中午12:00-13:00,晚上18:00-19:00,超出用餐规定时间,将不再提供用餐,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厨房预做准备。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用餐。每一名工作人员要自备餐具,饭后自行清洗餐具。因特殊情况需在外用餐时,需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后,通知后勤人员安排。
第九条 工作制度。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学习,熟练掌握业务,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期间,严禁上网聊天、打游戏、玩手机。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要采取口头批评、微信群通报批评、约谈等方式加强教育管理。被通报批评达到三次以上的由镇纪委进行约谈,同时不得作为评先选优和职称评审的推荐对象。被镇纪委连续约谈三次以上的不得参与年终考核,直接按不称职或不合格填写上报县相关部门。
第十条 镇政府安全人人有责,全体工作人员一律要做到下班后关电脑、关灯、关门。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制度。镇党委、政府公章由党政办专人管理,不得借用,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制度。出台重要文件、签订协议、资产转让抵押、证明公函等事项需盖章的,须由镇相关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请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各站所、办公室公章自行管理,重要事项用章须向镇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文秘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管理各项规定,规范执行收发文程序,以党委、政府名义发文的,必须履行镇党委政府秘书核稿、分管领导会签、主要领导签发程序。党政办明确专人负责按时签收县政务平台上的文件、通知,并及时报送镇主要领导批示,班子成员传阅和办理。严格执行《保密法》,由党政办明确专人管理、处理涉密公文。
第十三条 文印管理制度。镇机关所有材料原则上一律在机关印制,如遇特殊印刷或特急印刷,镇机关确实无法满足需要时,经办人需报备财政所同意后到指定地点印制,未经批准,不得在外印制材料。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机关公务用车由镇党政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领导和干部职工使用公车,需经镇主要领导同意,通知后勤部门安排。公车加油时需经主要领导批准,一律使用加油卡统一加油,加油结束后(当日)将票据报主要领导签字,最后将票据交财政所留存。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等有明文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党委、镇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