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救济渠道、程序的公示
一、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五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单位类别(性质):事业单位
(三)办公地址:秦安县五营镇邵店村340号
(四)联系电话:0938-6751104
二、执法职责
(一)行政许可
1.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2.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3.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4.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6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7. 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8.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9.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核发
10.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1.再生育审核
(二)行政处罚
1.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2.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3.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罚
4.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5.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6.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早的处罚
7.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8.对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9.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10.对依法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1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12.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13.从事畜禽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排放畜禽类便,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14.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15.对未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置等行为的处罚
16.对文化娱乐场所等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17.对拒不接受环境噪声污染检查或在环境噪声污染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8.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 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19.未密闭煤炭、煤研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存放煤炭、煤研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20.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21.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处罚
22.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处罚
23.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24.对拒不配合土壤防治检查,或者在接受土壤污染防治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25.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违反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农村生活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26.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三)强制
1.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2.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3.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罚
4.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5.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6.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是的处罚
7.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8.对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9.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10.对依法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1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12.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13.从事畜禽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排放畜禽类便,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14.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15.对未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置等行为的处罚
16.对文化娱乐场所等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17.对拒不接受环境噪声污染检查或在环境噪声污染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8.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 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19.未密闭煤炭、煤研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存放煤炭、煤研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20.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21.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处罚
22.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处罚
23.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24.对拒不配合土壤防治检查,或者在接受土壤污染防治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25.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违反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农村生活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26.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三、执法权限
本单位执法工作仅限于本镇所辖区域内的各类行政执法工作。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五、监督投诉和救济渠道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938-6751104
信函投诉:秦安县五营镇人民政府
(二)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秦安县五营镇人民政府
行政诉讼:秦安县五营镇人民政府
六、行政执法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