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镇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人居环境,改善镇容村貌,助力乡村振兴建设,建设大美、生态、人文、和谐、幸福的“新中山”,结合中山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居环境整治管理,主要对镇区及各村组人居环境进行清洁整治、绿化美化亮化、改造提升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整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基层自治、全民参与、多元投入、统筹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镇辖区范围内的人居环境整治管理,所有镇属单位、村民小组、个体经营户、企业、村民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全镇辖区范围内的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本镇的镇村清洁及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工作计划;
(二)对垃圾进行收集、转运、处置;
(三)规划建设公共排污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对生产生活污水进行处理;
(四)对镇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五)对镇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工作进行巡查,督促村民委员会和镇属单位履行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工作职责;
(六)对镇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收取的费用和支出情况定期公开,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其他有关镇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的事项。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的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制度;
(二)落实镇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村庄生活垃圾收集,全面治理村庄生活垃圾。
(四)对垃圾箱、垃圾桶、公共厕所等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五)清理辖区沟渠、杂草、杂物、废弃物、小广告、僵尸车辆、畜禽养殖粪污等,保持辖区内环境整洁。
(六)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墙体、残垣断壁和乱搭乱建、线缆和广告标语乱喷、乱涂、乱贴现象、公共空间和道路、服务场所。
(七)提升垃圾分类水平、村庄绿化水平、厕所服务水平、庭院美化水平、生活文明水平、环境管护水平、服务群众场所文明示范形象。
(八)其他有关镇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的事项。
第七条 14辆环卫车辆对镇域内生活垃圾清运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时清运镇域内生活垃圾至垃圾压缩站,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箱内垃圾不满溢。
(二)各村委会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自备垃圾桶,规划收集时间表、路线图,确定运转频次,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三)确保垃圾清运车密闭运输、无散落,要保持清洁,靠边停放,不得阻碍交通。
(四)做到垃圾箱每天清理一次,每周擦洗一次,每半月对箱体进行一次消毒,确保箱体洁净。
(五)清运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穿好工作服。
(六)运输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车辆要定期维修保养,严禁酒驾、醉驾,无证驾驶车辆作业,严禁带病违规操作,司机不带病行驶作业,确保运输过程安全。
第八条 各村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纳入村规民约,确定专人负责指定区域环境卫生打扫,定期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确保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第九条 全镇范围内的镇属单位、企业、生产经营等场所、商铺门店、住户,都要严格落实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负责其管理范围内及周边的清洁工作。
第十条 农户要强化庭院环境卫生整治,全面清理庭院及房前屋后垃圾、杂物杂草,整治车辆农机器具乱停乱放、柴草堆放零乱、坛罐物件乱摆乱放、衣物被褥乱挂乱扔等问题,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村民应当积极参加人居环境整治公益性活动,每年度按时向村委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 负责清运、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渣土、粪污等的单位和个人,在清运、处置中应当采取防止垃圾扬散、遗落、渗漏的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二条 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医疗废弃物。
第十三条 全镇范围内汽车、摩托车、农机具、家电、家具等修理产生的废弃物,由维修服务营业者或个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全镇范围内的酒店、饭馆、摊点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单位食堂、家庭和个人产生的餐厨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相关处置规定进行存放、收集和处理。
第十五条 各村应当集中或者分散处理生产生活污水,防止任意排放。已经建成公共排污管网的,应当将污水接入排污管网。未建成公共排污管网的,应当修筑排污沟渠,规范排放引流。
第十六条 村民住宅应当建设卫生厕所,鼓励建设无害化厕所。
第十七条 规范村庄畜禽养殖。严格落实禁养区管理,加强畜禽养殖粪污处置监管,指导建设规范化养殖场并合法经营。公共场所禁止畜禽散养放养,牛、羊、猪、鸡、鸭、鹅等畜禽必须进行圈养、围养,犬只必须拴养、圈养,因圈养、围养、拴养不到位而致使畜禽影响公共场所卫生或造成安全隐患的,由养殖人整改消除,不予整改消除的,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强制处置。
第十八条 农业生产、加工经营者要及时清理处置农用薄膜、农药化肥包装制品、废弃物。合理设置回收站点,提高废旧农膜、反光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农作物秸秆利用水平,防止随意堆弃、焚烧秸秆,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 严格河道沟渠管理。禁止向河道倾倒垃圾、生活污水,整治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乱占、乱建、乱采、乱堆问题,拆除清理涉河违法建筑物、河道围垦种植物,恢复河道原貌。
第二十条 严格规范沿街、村庄建筑工地施工行为。建筑施工工地、砂石料场必须全方位规范围挡,负责扬尘污染治理,建材、料石、渣土运输工程车辆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程,避免带泥带渣上路污染路面;严禁未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严禁噪音超标扰民。
第二十一条 严禁违法私搭乱建。未经批准不得私搭乱建棚亭和固定建筑物,不得非法占用和破坏公共设施。
第二十二条 严格规范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设置和发布。发布广告应当内容真实、合法、文明,不得损害国家、民族尊严和破坏民族团结,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规格、样式需规范统一;违规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一律依法予以拆除;影响镇区镇容镇貌的破损(旧)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一律依法予以拆除;对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的户外广告一律拆除。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镇村人居环境干净整洁,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公路、镇村道路、田间地头、林地、河道堆放、弃置、倾倒垃圾或者渣土等废弃物;
(二)在公共场所、公路、镇村道路晾晒杂物,堆放农家肥、秸秆、木柴、建筑材料、杂物等;
(三)在田间、沟渠、河流、池塘、林地等弃置农药和化肥包装物、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四)向公共场所、道路、沟渠、河流、林地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丢弃动物尸体,倾倒餐厨剩余物等废弃物;
(五)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或者抛撒建筑垃圾;
(六)在露天禁烧区焚烧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产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七)占用道路、广场、消防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八)在商铺店门以外占道摆卖、堆放、销售商品,占道加工作业;
(九)沿街、学校周边商铺占道举行各种形式的庆典演出活动,使用各类音响、高音喇叭等招揽顾客;
(十)在公共场所散养、放养畜禽。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村民委员会依据村规民约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镇人民政府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项规定的,视情节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第八、第九项规定的,视情节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视情节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经以上处罚后仍未整改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强制处理,产生的费用由违反行为人承担。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维护镇村人居环境干净整洁有序,有权劝阻、投诉、举报损害人居环境的行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实行举报奖励机制,对人居环境整治存在突出问题线索进行举报的,一经核实,由镇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处罚金专项用于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每年定期公布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实行人居环境卫生评比制度和奖惩激励机制,促进环境卫生保洁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对镇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公职人员或者村组负责人在镇村人居环境整治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立人居环境整治“红黑榜”“红黑点”,根据督查、评比情况,在“红黑榜”每月公布人居环境整治得分较高及较低的村,在“红黑点”公布持续保持整洁和屡次被通报的治理点,使“红黑榜”“红黑点”成为镇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排行榜”“监督岗”“曝光台”。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