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及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坚持“严”的总基调,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排查食品安全隐患、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确保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甘肃省 2022 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及评价性抽检计划实施方案》(甘食药安委办发〔2022〕5 号)和我县食品安全具体情况,制定本计划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2022年全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将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为抓手,及时发现苗头性、系统性、区域性的食品安全风险和问题。实现监督抽检与信息公开、核查处置联动,倒逼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我县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2022年度我县食品安全抽检共计736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239批次、餐饮食品(含现制现售食品)204批次(含复配餐饮具43批次),普通食品抽检293批次。
二、抽样区域和抽样范围
抽样区域应覆盖全县各镇和各行政村(社区)。抽取的样品以经营环节购买为主,经营环节因样品基数等客观原因无法正常抽取的样品可延展至生产环节抽取。经营环节抽样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小食杂店、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不同场所。
抽样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的农贸市场、集市商场、超市、便利店、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地方特色食品等。
三、组织实施
(一)抽样检验
1.承检机构抽(采)取的样品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如对于保质期短的食品及有特殊时限要求的样品必须及时送达。各承检机构的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程序收样,认真核对系统信息和样品标识信息的一致性以及抽取的样品是否符合计划品种,对于存在抽样信息缺失/错误的应及时由抽样人员负责更正或重新抽取样品。凡因未认真核对信息收样后产生问题的,由承检机构承担责任。食用农产品和进口冷链食品的抽样应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有关规定,落实2名监管人员配合抽样并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的相关要求,抽样前,承检机构应与县局联系,明确拟抽样场所及日期,县局及时协调并安排监管人员陪同抽样。
抽样人员和参与抽样的监管人员在抽样过程中应坚持问题导向,有效避免重复抽样、多头抽样等问题的发生,尽量扩大抽检业态的覆盖面,对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实施抽样时每批不得超过2个批次,对同一经营企业的产品实施抽样时每批不得超过3个批次,对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批次同规格产品每季度不得抽取超过1个批次。同时,要加大对往年检出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抽检频次,对于连续3年检出不合格的企业抽检频次至少增加2次;对2021年抽检不合格企业、品种和项目加大跟踪抽检频次(应在抽样编号末加注“GZ”)。
2.从2022年开始,省局将从检验项目、抽样方法、检验方法等方面制定《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并对食用农产品的自选项目予以明确规定(以总局项目表为基准,确定2项以上的自选项目),县局在实施监督抽检工作中统一执行省局制定的《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2年版)》(食用农产品不适用)、《2022年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品种、项目表》(食用农产品不适用)、《2022年甘肃省市、县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品种、项目表》以及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2年版》(仅限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实施细则(2022年版)》等实施抽样检验工作。承检机构不得删减检验项目及更改抽样检验方法。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以通知或最新公布的执行标准为准。
(二)数据录入
承检机构应在计划时限内完成相关配套计划的抽样、检验及不合格样品的复核等工作,并将相关抽样检验数据及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对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和问题样品必须进行复核,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后,于完成检验后的24小时内对检验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核。承检机构应全面提升抽样检验数据质量,对已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信息数据,在执行数据退修、撤销及其他方式处置之前,县局将予以书面审核,数据撤销任务由省局食品抽检部门统一审核;数据退修和其他数据处理由县局审核,对于县局直接填报的由市局予以审核。
四、核查处置
落实核查处置“五个到位”要求,县局相关股室要充分发挥在核查处置工作中的“协调器”和“先锋队”作用,大力规范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不断提升核查处置质量和效能,强化对多次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以及核查处置工作的监督,依法从严处理。县级核查处置案件质量由任务下达部门具体实施监督,对于存在超期、处置不到位等情况应及时予以督办。
核查处置承办部门应在收到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按规定要求督促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确保核查处置案件严格控制在领取后的90个自然日内办结,并准确、完整填报国抽信息系统。不合格检验结论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未经复查,或者复查后同种食品仍然被检出问题的,食品生产者不得恢复生产同种食品。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要及时跟进,对于被退回的案件应及时依法继续履行核查处置职责。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处置情况及涉及外县、市、省企业的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市、省局。
五、信息发布
应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出具(完成异议复检)以及核查处置案件办结后的5个工作日,按照“时、度、效”原则和有关信息公开规定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公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和核查处置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敏感信息,应当在信息公布前加强分析、研判和审核,严禁不按程序擅自公布大米中镉项目、砖茶中氟项目等不合格信息。风险监测结果和相关处置信息不对外公布。发布抽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产品风险控制信息时,不得公开有关抽样和检验信息。评价性抽检情况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发布。承检机构实行首检负责制,应对拟公布食品安全抽检结果信息进行整理、汇总、核对,并对产品信息、企业信息、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等内容的准确性负责。
六、机构管理
应加强对承检机构抽样及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持续提升承检机构的技术保障效能,严格落实《甘肃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评价管理办法》,不断强化对承检机构工作效果的综合评价。承检机构应全面推行抽检监测执行效果的评价机制,核实并评价计划执行效果,重点从人员培训、组织实施、数量执行、范围区分、不合格问题检出率、数据撤销(退修)等各方面进行效果自评,于每批任务完成时限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送计划下达部门。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严格落实时间、区域、品种上的“均衡抽检”原则,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明确到每个季度或时间节点。县局应科学细化本辖区食品抽检计划频次及数量,严格落实抽样区域分工,确保全系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效能不断提升。
(二)科学选配人员。县局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监管人员,专人负责协调食用农产品和冷链食品的配合抽样工作。
(三)及时通报情况。县局应及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执行,重点针对抽检监测的计划完成数量(完成率)、农产品抽检计划完成数量(完成率)、核查处置工作完成质量、不合格/问题发现率、抽检信息公示率、核查处置结果信息公示等内容,全面掌握食品抽检监测工作情况。
(四)加大部门协作。强化部门间的交流协作,充分利用抽检监测结果,及时向县局相关股室通报抽检不合格信息;定期向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通报食用农产品等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信息。综合运用质量监管、信用监管等“组合拳”,使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一处受罚、处处受限”,倒逼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五)妥善处理样品。承检机构应全面落实《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充分挖掘抽检合格食品备份样品再利用价值,坚持节约社会资源与服务社会公益相结合的方式,主动落实社会责任,积极建立健全抽检合格食品备份样品再利用工作机制,探索更加科学的多元化处置方式,以捐赠、拍卖、集中销毁等方式合理利用和妥善处理检验和备份样品。
(六)严肃工作纪律。县局和承检机构及其所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应结合计划实施,加大对抽样和检验工作的不定期巡查,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电话回访受检企业等形式,有效倒逼承检机构严格履行工作纪律。对于抽样和检验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具体人员责任。
(七)做好宣传报道。县局和承检机构应紧跟社会舆情导向和群众关注,大力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杂志及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在宣传报道上做足文章,为消费者提供常态、科学、全面、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同时,积极探索全方位的公众参与食品抽检监测工作,将“你点我检”方式常态化,紧贴群众生活,从多领域、多阶层融合全社会力量,积极搭建食品抽检监测社会参与平台,积极营造公众热情参与的良好氛围。
(八)做好疫情防护。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抽样检验人员和执法人员应自觉落实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严格遵守受检单位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确保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基础上再行开展抽样和检验工作。
附件:1.2022年秦安县食用农产品抽检种类、检验项目表
2.2022年秦安县餐饮食品(含现制现售食品)抽检种类、检验项目表
3.2022年秦安县普通食品抽检种类、检验项目表
4.2022年秦安县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任务分配表
5.2022年秦安县餐饮食品(含现制现售食品)抽检计划任务分配表
6.2022年秦安县普通食品抽检计划任务分配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