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依法查处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的违法案件。现将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予以公布。
案例一
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在某超市食品销售区域货架上发现两批次“福梅”牌岷县点心12包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遂对其依法查封扣押,货值金额144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未发现当事人其他待售商品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案例二
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在某小作坊奶茶店检查时发现销售区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葡萄果酱”(已开封)1罐,规格:1.3KG/罐,生产日期:2023年6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果茶2号”(已开封)1罐,规格:1.3KG/罐,生产日期:2022年9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果茶22号”(已开封)1罐,规格:1.36KG/罐,生产日期:2022年9月5日,保质期:12个月,“草莓红果碰茶果酱”(已开封)1罐,规格:1.2KG/罐,生产日期:2023年6月14日,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案例三
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在秦安县某电动车商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值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案例四
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某药业有限公司某分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对该药店送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