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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机构: 索引号:1625564994979244 时间:2021-07-06  作者: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县政府有关规定制定《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天水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指导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局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公开形式
       本单位对主动公开的信息,将主要通过秦安县政府网站信息交互平台公开,并开设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通过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单位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受理单位: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8—6526008
  邮政编码:741600
      通信地址:秦安县兴国镇成记大道17号
      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二)申请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秦安县政府网站信息交互平台中的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中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并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2、审查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3、分类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
      (1)属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
       4、收费
       受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产生的成本费用。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认真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