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军休工作的重要论述,不断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增强军休干部的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精神,结合我省军休工作实际,制定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在2023年10月9日前,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发送传真至:0931-7851026
二、信函邮寄至: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1666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军休服务管理处,邮编:730030
三、发送电子邮件至:10953773@qq.com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9月25日
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军休工作的重要论述,不断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增强军休干部的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精神,结合我省军休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军休干部思想理政治引领
(一)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创新学习教育手段,运用各种形式,常态化开展传承红色基因、宣传时事政治教育,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拥护“两个核心”,确保军休干部永远听党话、跟党走。
(二)按规定组织阅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重要文件,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协调参加各级党政机关组织的重大庆典、重大政治活动,组织参加烈士纪念日等国防教育和纪念活动。在建军节、春节等特殊节日,地方政府和省军区系统应采取不同形式慰问军休干部。
(三)将军休干部党组织建设纳入本系统党建工作总体规划,按规定设置基层党组织,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身体条件允许的军休干部党员,应当参加集体组织生活。适当提高军休干部党组织收缴党费下拨比例,给予军休干部党组织书记适当工作补助。军休干部党员按规定交纳党费,有特殊情况的,经机构党委(党支部)同意,党费可采取灵活的方式交纳。
(四)军休干部党员外出6个月以上、居住地点相对固定的军休干部党员,一般应当转移组织关系。暂不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可凭所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党组织出具的党员证明信,到暂住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就近安排在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确保军休干部党员全部纳入组织管理。
(五)鼓励军休干部发挥政治优势,积极融入社区,参与基层建设治理。推荐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党员,到街道、社区、乡村等基层组织担任政治辅导员、政策宣传员,积极参与国防教育、政策讲解、普法宣传、环境保护、文明创建等工作。
(六)组建各类军休志愿团队,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活动。在社工、联络员、志愿者3支基层工作队伍组建过程中,注重发挥军休干部作用,有针对性地动员接收军休干部参与,在日常走访慰问、情绪疏导化解、诉求了解反馈、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二、规范军休干部日常管理
(七)加强对军休干部出国(境)管理,师级军休干部出国(境)须经审批,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军休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报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审批手续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境)后10天内,交由所在军休机构集中保管。团级及以下军休干部根据有关规定不需办理审批手续,但须向所在军休机构报备。出国(境)时间较长的军休干部应当每季度汇报在国(境)外的思想情况。军休机构应当每月至少与军休干部联系1次,对失联6个月(含)以上的军休干部,暂停发放其离退休费,积极调查摸清有关情况,并报告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八)严格管理军休干部参加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兼职行为。师级军休干部拟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应向其所在军休机构提出申请,并逐级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团级及以下军休干部,由其所在军休机构报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其他管理事宜,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九)加强对军休干部著作出书、发表言论、授课讲学、继续从业等事项的规范管理。对军休干部中出现的不良思想倾向、发表与党中央精神相悖的言论等问题,要坚决制止、严肃处理;对其他违反党规党纪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根据处理程度及时调整受处分军休干部的相关待遇。
三、扩大军休干部服务保障供给
(十)落实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享受安置地老年人同等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等福利补贴政策。借助地方优质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为军休干部提供社会养老资源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军休干部入住社会养老机构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十一)可利用系统内闲置房产资源,采取协议签约、共建合作等方式,选择信誉好、质量优的养老服务提供方,为军休干部提供多元化、专业化服务。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运用网络和智能监护等现代信息化技术,实现“管家式”居家养老,提升养老服务智能化、数字化水平。
(十二)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计划,推动军休机构和军休小区进行适老化改造。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对军休干部集中活动场所和军休小区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采取加装电梯、改造扶手、铺设坡道、墙壁家具边角钝化等方式,提高军休干部参加集体活动和居家生活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十三)军休机构要把解决军休干部“就餐难”问题作为重点,挖潜现有房产资源,引进社会优质餐饮服务;或采取引入餐饮公司设置服务点或签约外卖配送等多种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优质便捷的助餐服务。
(十四)积极推行军休机构工作用车保障社会化。依托社会优质资源,搭建网上约车服务平台和统一租赁车辆模式,为军休干部提供便捷出行服务。
(十五)军休机构要重视去世军休干部丧葬服务工作,军休机构负责同志要及时对去世军休干部进行慰问吊唁,发布讣告、书写生平,协助家属组织告别仪式等事宜,并按规定落实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待遇。
四、提升军休干部医疗健康服务
(十六)落实健康体检制度,每年组织军休干部进行1次健康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安置地同职级离退休公务员标准执行;鼓励社会健康服务机构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为军休干部建立健康档案,指导军休干部做好日常健康护理。
(十七)军休机构可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推广在线咨询、复诊等“互联网+医疗”问诊方式。积极争取当地各类医疗机构,在军休干部集中居住区域设置医疗点,提升军休干部健康素养和健康管理水平。
(十八)军区系统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调驻地军队医院对军休干部在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等方面给予同职级现役军人同等水平的优先优待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军休干部服务需求,优先提供“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十九)军休机构要加强应急管理建设,制定卫生、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120急救系统建立协作机制,落实值守制度,加强相关业务培训,增强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条件的军休机构可设置康复室,采取购买或社区租赁等方式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满足军休干部康复需求。
五、建立军休荣誉疗养制度
(二十)建立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制度,制定年度疗养计划,对服役期间或移交安置后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休干部,分层级、分批次组织疗养。军休荣誉疗养计划、实施方案等由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军休机构根据工作实际等自行制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不超过两批次。列入疗养计划的军休干部,由所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军休机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二十一)要优先使用军休系统自有疗养资源,资源不足时,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
(二十二)荣誉疗养应坚持以休为主、安全第一。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适当安排时事政治理论学习、红色教育基地参观等内容,让军休干部既愉悦身心,又受到教育。
六、拓展军休干部服务保障渠道
(二十三)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主动对接同级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将军休干部工作纳入本级老干部工作体系,建立军地“休养资源共享、文化活动共建”机制,积极协调地方老干部(老年)活动场所、老干部(老年)大学等设施平台对军休干部开放,逐步实现军地老干部活动场所互相开放、互利共赢。
(二十四)军休机构固定资产专项用于军休工作,按规定进行入账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改建、扩建、新建、购置、租赁、置换等方式,积极盘活现有军休机构用房资源,建立配套完善的军休活动场所。军休干部少、无军休机构的地方,可考虑与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或社区老年服务站、活动中心合作共建,方便军休干部就近就便参加活动和接受服务。
(二十五)积极引进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精神关爱、代际沟通等服务。在现有编制范围内,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支持鼓励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
(二十六)完善军休干部活动场所功能,在重点军休机构开办“军休大学”或“网络军休课堂”,落实软硬件保障,常态化开设课程,为军休干部打造精神文化生活新平台。
(二十七)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军休经费保障,落实军休服务管理经费。统筹用好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及军队方面安排的军休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可按规定用于军休干部文体活动、疗养体检、养老服务、红色教育、慰问、探望、订阅学习刊物等支出。要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中央下拨的军休经费结余按规定使用。
七、完善军休服务管理考评机制
(二十八)深入开展基层基础基本活动,加大军休服务质量考评力度,持续推进规章制度健全完善、服务模式转型升级等工作,努力实现军休系统基层建设过硬、基础工作过硬、基本能力过硬。
(二十九)中央下达的军体机构编制须专门用于服务军休干部,不得挤占挪用;要加大对军休机构建设的检查督导力度,将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纳入退役军人事务核查督办范围,以及双拥模范城(县)评比表彰等考评体系。
(三十)加强军休机构队伍建设,在编制员额内配齐配强工作力量,优化队伍结构,确保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强化工作人员素质能力和作风纪律,通过知识竞赛和岗位练兵等活动,不料提升军休服务管理水平。
(三十一)建立以军休干部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服务管理工作评价体系,突出对军休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利用军休服务信息化平台,定期开展军休服务管理量化打分;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军休机构星级评定。按照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成绩落后的,进行通报批评。
移交政府安置退休士官的服务管理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1.师级军休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2.师级军休干部参加社会组织审批表
3.团级及以下军休干部参加社会组织审批表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9月12日
附件1
师级军休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申请人 | 在军休机构 | ||
前往地点
| 国(境)外 停留时间 | ||
紧急联系人 | 申请人关系 电话 | ||
私出国 (境)事由 | 其他需要 说明事项 | ||
军 军休机构 意 见 |
(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
上一级退役军人 事务部门意见
|
(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注:1.此表由军休干部本人手写,不得涂改。
2.军休机构意见栏由军休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附件2
师级军休干部参加社会组织审批表
申请人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
身份证号 | 所在军休机构 | ||
社会组织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社会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 | 业务主管单位 (党建工作机构) | ||
拟兼任职务名称 | 是否担任法定代表人 | ||
申请人签名 | |||
军休机构 意 见 | (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
主管退役军人 事务部门意见 | (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
省级退役军人 事务部门意见 |
(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注:拟兼任职务名称栏填写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院长、主任)、理事、监事等,或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具体称谓。如不兼任相关职务,填无。
附件3
团级及以下军休干部参加社会组织审批表
申请人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
所在军休机构 | 身份证号 | ||
社会组织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社会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 | 业务主管单位 (党建工作机构) | ||
拟兼任职务名称 | 是否担任法定代表人 | ||
申请人签名 | |||
军休机构 意 见 |
(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
上一级退役军人 事务部门意见
|
(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注:拟兼任职务名称栏填写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
副主席)、秘书长(院长、主任)、理事、监事等,或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具体称谓。如不兼任相关职务,填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