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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机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索引号:qax_tyjrswj/2025-00057 时间:2025-12-08  作者: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甘退役军人发〔2021〕90号)将于2025年12月31日废止。为切实规范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管理工作,保障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合法权益,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形成了《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2月5日至2025年12月20日

  联系人:严利军     联系电话:0931-7851630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5年12月5日




《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障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是指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经济补助(以下简称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对象,是指在甘肃省安置并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的军士和义务兵。

第四条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使用按照“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强化监督”原则实施管理。

第五条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发放:

(一)按退役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100%发放。

(二)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发放。

(三)非被开除军籍或除名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经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服役不满1年(含)的按当年度标准的50%发放;服役1年以上的按当年度标准100%发放。

第六条被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军士和义务兵,不予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七条在校大学生退役后复学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对异地入伍但符合在甘肃省安置的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在征集地领取了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安置地不再重复发放。

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重复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应当由不是安置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追回并通报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第八条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省、市县分级负担,省级财政承担60%,市县级财政承担40%。市县级财政承担比例由市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人数、补助标准、财政负担比例,于每年11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本年度秋冬季和次年度春季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预算。

第十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商省财政厅提出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分配方案和区域绩效目标意见后,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下达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补助经费,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省级财政补助经费并按规定测算下达本级应安排的补助经费,确保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足额、精准发放。

第十一条省级安排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用于地方政府对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的军士和义务兵一次性的经济补助。市县财政部门根据退出现役的军士和义务兵人数及补助标准,将上级下达和本级安排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拨付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时,应当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退役军人高效办成一件事”和“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信息化管理系统”准确、完整填写相关信息,由本人在系统自动生成的《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表》上签字确认。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于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报到的6个月内发放到位,并建立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台账。

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台账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规范并抽查。

第十三条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阶段性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国库支付凭证”和“银行发放流水”上传至“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对补助经费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设定、审核和下达。

第十五条年度执行结束后,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补助经费绩效自评工作,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逐级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改进管理的参考和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经费监管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各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年度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纠正问题,确保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准确无误;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核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经费分配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修订后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甘退役军人发〔2021〕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