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权限、程序、依据及救济渠道
一、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秦安县卫生健康局
(二)单位类别(性质):党政机关
(三)办公地址:秦安县成纪大道25号
(四)联系电话:0938-6522009
二、执法职责
(一)行政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3.放射诊疗许可
4.医疗机构许可
5.诊所备案
(二)行政处罚
1.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出具报告行为的处罚
2.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未登记、校验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行为的处罚
3.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消毒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4.对消毒产品不符合要求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5.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消毒、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处罚
6.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7.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8.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9.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10.对学校有关设施、设备、器械、场地、环境不符合要求行为的处罚
11.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行为的处罚
12.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行为的处罚
13.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14.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的处罚
15.对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行为的处罚
16.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或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及泄露患者隐私等行为行为的处罚
17.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的单位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者依法报告行为的处罚
18.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19.对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核准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行为的处罚
20.对医务人员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行为的处罚
21.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行为的处罚
22.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行为的处罚
23.对伪造、涂改、出租、转借无偿献血证书、雇佣他人冒名献血行为的处罚
24.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或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等行为的处罚
25.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26.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27.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1.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或者暂扣
2.对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有可能发生时,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
3.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采取的控制措施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人员、食物、水源等采取的控制措施
5.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取缔
6.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取缔
7.对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临时控制措施
8.对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责令暂停,对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封存,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的组织控制
(四)行政检查
1.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以及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3.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监督管理
4.对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6.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等本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8.结核病防治工作监管
9.医疗机构消毒隔离效果抽检
三、执法权限
本局执法工作仅限于本县所辖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行政执法工作。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五、监督投诉和救济渠道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938-6523068
信函投诉:秦安县卫生健康局
(二)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秦安县人民政府
行政诉讼:秦安县人民法院
六、行政执法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