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卫医政发〔2026〕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我们制定了《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央社会工作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 国家信访局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 国家信访局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
2026年3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健康中国,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强化部门协作和社会参与,将心理服务融入社会治理体系及平安中国、健康中国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心理服务新格局,推动形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到2030年,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基本健全。80%以上的行政村、城市社区设置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并提供心理服务;各级各类学校具有心理服务场所(心理辅导室等)并加强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各类非公经济组织创造条件为员工开展心理服务;各级公立精神专科医院、各县(区)至少有1所医院提供心理门诊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成省级12356心理援助平台,各省份及市(地、州、盟)具有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队伍。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建强社会心理服务阵地。
1.夯实基层心理服务。依托基层综治中心、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等服务场所,设置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站),向居民提供心理服务。心理服务人员(包括心理咨询人员、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网格员、人民调解员、志愿者等)通过心理疏导、心理慰藉等及时助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发现有医疗需求的,依法依规引导或转介到相应机构进行专业干预。(中央社会工作部、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教育系统心理服务。规范设置学校心理服务场所(心理辅导室等)并加强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的心理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科学设计心理健康教材和课程,构建大中小学相衔接的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坚持立德树人,五育并举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持续实施好“双减”行动,确保体育锻炼时间。加强学生生命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挫折教育,增强学生适应环境、调适情绪、应对压力等方面能力,提高心理韧性和心理免疫力。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测评,科学规范运用测评结果,构建心理健康监测预警体系。建立重大心理问题发现、转介就医及愈后复学机制。(教育部牵头,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心理服务。鼓励规模较大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专门或依托已有部门设立心理辅导室,规模较小的可通过购买服务、举办讲座等方式,为员工提供心理服务,帮助员工了解和掌握情绪调节、压力管理等方法,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公安、司法行政、信访等部门,可结合行业特点,在公安监所、监狱等相应场所设立心理辅导室为系统内工作人员及工作对象提供心理服务。(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卫生健康系统心理服务。健全国家、省、市、县(区)、乡镇(社区)五级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各省、市、县(区)应设置或指定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机构,承担辖区内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任务。公立精神专科医院应当设置心理门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功能任务定位、患者实际需求和自身能力条件,合理设置心理门诊或提供心理健康服务;鼓励规模较大、综合实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设置相对独立的心理健康服务中心。推动“心身同治”理念在临床各科室诊疗工作中全面落实。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心理健康服务融入家庭医生签约等工作中。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中统筹关注心理治疗、心理咨询等项目价格,合理确定价格水平,更好体现技术劳务价值。(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规范发展社会化心理服务。研究制定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管理制度、相关行业政策,强化标准建设、执业行为监管等,规范提供心理服务。将心理健康相关法律法规、人文伦理以及心理知识基本理论、心理服务实践技能等作为执业人员培训重要内容。落实法律法规要求,严格社会心理服务机构服务范围,严禁开展心理治疗、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等服务。服务过程中发现服务对象可能有精神障碍等问题时,依法依规引导或转介到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诊疗。培育一批环境温馨、行为规范、质量可靠、信誉良好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壮大社会心理服务人才队伍。
1.加强心理服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加大应用型心理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完善学历教育、继续教育与职业培训有机衔接的培养机制。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医学、教育学、心理学等交叉领域相关专业,探索符合国情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式,培养适用的心理服务专业人才。支持医学、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康复、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开设心理学课程,全面提升学生心理知识理论和素养。坚持分类指导、分层推进,逐步建立精神科医师(含中医类别医师,下同)、心理治疗技师、心理咨询人员、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等多层次的心理服务专业人才队伍。(教育部牵头,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发展医疗卫生机构心理健康服务队伍。将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知识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师资格考试、定期考核及职称评审等工作。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技师、心理咨询人员等人员配备要求。规范开展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和附条件注册,充实精神科医师队伍。发展专科护士、药师、康复技师、医务社工及志愿者等,提升心理健康整体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防人员配备,提升基层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开展针对性培训,提升精神科对精神障碍规范化、专业化诊疗水平,其他临床科室对常见心理健康问题早期识别、筛查和初步干预能力。(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规范社会心理咨询人员管理。探索建立社会心理咨询人员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强化职业资格管理、培训考核、职称评定、监督管理等要求。发挥行业组织管理作用,规范社会心理咨询人员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建立社会心理咨询行业人员信息登记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强化社会监督。(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培育壮大社会心理服务志愿者队伍。加强对志愿者的专业培训,提升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慰藉、关系调适等服务的能力。鼓励引导更多专业力量加入社会心理服务志愿者队伍,深化志愿服务内涵,提升志愿服务质量。(中央社会工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重点人群心理服务。
1.全面加强儿童青少年心理服务。密切家校协同,树立正确教育观、掌握合理教育方法,正确看待考试成绩,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加强医教协作,建立大中小学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协作机制,构建“班主任或辅导员、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精神科医师”三级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开展接力式服务。优化社会支持,依托儿童之家、社区教育机构等,推进社区儿童青少年心理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志愿者等开展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中央社会工作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普遍开展职业人群心理服务。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根据不同职业人群岗位特点,提供针对性心理服务。对教师、医师等职业人群,巩固已有心理服务工作方式,推广经验;针对新就业群体的职业和岗位特点加强研究,创新心理服务模式和方式,促进心理健康。做好退役军人心理调适培训,增强其心理适应能力和社会融入能力。(中央组织部、中央社会工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关注特定群体心理健康。充分利用老年活动中心、养老服务机构、妇女之家、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残疾人之家等公共服务设施,为老年人、妇女、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提供心理服务。对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加强心理关怀。加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促进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身心健康成长。重点关注围产期、更年期等女性的心理健康,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和危机干预服务。发挥助残服务机构及社会组织作用,为残疾人及其家属提供心理关爱服务。(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展社会心理服务形式与内容。
1.积极发挥12356心理援助热线作用。不断完善12356心理援助热线工作制度,保证稳定运行,提升接通率,提高服务质量。健全心理援助热线服务网络,推动建立省级12356信息化平台,加强热线咨询员培训,推进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加强对热线数据的分析和结果运用,指导不同领域、不同人群的心理服务工作,加强与110等服务热线联动机制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强用好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构建“一站式、综合性、属地化”服务体系,推进与12345市民服务热线平台体系融合,加强与12356心理援助热线联动协作,深化个案属地跟踪办理,着力解决诱发青少年心理困扰的急难愁盼问题。提高12355热线和网络平台智能化、专业化服务质量。(共青团中央牵头,中央政法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大力开展心理健康促进与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精神文明建设。建设布局合理、便利可达的社区娱乐及文体活动场所,满足公众精神文化需求。广泛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科普宣传,倡导“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心身同健康”等科学理念和健康知识,提升公众心理健康水平。(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工作。
1.建强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队伍。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加强省级、地市级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队伍建设,队伍人员构成应当包括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技师、心理咨询人员、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志愿者等,提升其专业化服务水平。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高危人群识别评估、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等服务能力和水平。(中央社会工作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做好日常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服务。引导媒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稳妥把握宣传报道的科学性、适度性和稳定性,统筹新闻信息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摒弃“唯流量论”的错误导向,营造有利于形成良好社会心态的氛围,减少心理危机事件发生。充分发挥网格员、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志愿者等人员的前端日常排查作用,及时发现家庭变故、失业、失学等心理危机风险,加强干预疏导,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干预、早化解。必要时,调配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队伍中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技师等专业人员进行指导或支持。(中央社会工作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重大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在重大事故、严重自然灾害等发生时,按规定程序启动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应急工作。开展突发事件心理影响评估,确定受影响人群范围和影响程度。根据评估结果,合理调配专业力量,分类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心理危机干预、心理援助要与其他危机干预应急工作有效衔接,有效预防和减少不良事件发生。应急期过后,可依托心理援助专业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心理援助热线等,持续对相关人员提供心理援助服务。(中央社会工作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工作纳入平安中国、健康中国建设总体规划。在资源配置、支持保障、职称待遇等相关工作中,要统筹考虑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发展需要。各地卫生健康、社会工作、教育、公安、共青团部门要强化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结合职责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取得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