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敦煌研究院:
为加强我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资料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了《甘肃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资料管理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甘肃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资料管理制度
甘肃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4年9月14日
附件
甘肃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资料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有效保管和利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资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资料是指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影像、数据、实物等资料。
第三条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资料由各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确定专人集中保管,不得指定普查机构以外人员负责资料管理。经确定的文物普查资料管理员应定期收集普查资料,妥善保管,确保普查资料完整、安全。
第四条 普查人员应按要求认真、规范做好调查记录、调查日志和照相、绘图等资料收集、信息采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普查队在每天实地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对普查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备份,并在3日内移交普查资料管理员集中管理。所移交的普查资料,须符合相关规范标准。
第六条 普查电子资料的备份要分别存储于不同的计算机或移动硬盘、光盘,以防资料因计算机中途断电、硬盘损坏等其他无法预测原因而造成缺失、丢失。
第七条 普查人员及其他人员如因普查需要须查阅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资料的,应征得所在县区或单位普查办同意。查阅资料时,不得对普查资料做任何改动。
第八条 普查资料管理员应按规定做好资料保密工作,防止外泄。带有密级的普查资料按照相关保密规定管理。
第九条 普查所得文物标本,要设立专帐,实行帐物分管并定期盘点。
第十条 移交和接收各类普查资料,须办理清点、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抄录、拍摄、描绘、折散、删刮、撕毁、擅自翻印各类记录,以及其他疏忽、失误造成文件资料丢失损坏的,由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