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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权限、程序、依据及救济渠道

发布机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索引号:qax_rlhshzybhj/2023-00022 时间:2023-05-12  作者: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秦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权限、程序、依据及救济渠道


一、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秦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单位类别(性质):党政机关

(三)办公地址:秦安县兴国镇滨河北路安家园子广场北侧秦安县人社局

(四)联系电话:0938-6521140

二、执法职责

(一)行政许可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审批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审批

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5.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6.劳务派遣变更许可

7.劳务派遣延续许可

8.劳务派遣注销许可

9.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二)行政处罚

1.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处罚。

2.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3.对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未交付劳动者等情况的处罚。

4.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处罚。

5.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6.对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7.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处罚。

8.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9.对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等胁迫劳动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10.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11.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12.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特殊岗位行为的处罚。

13.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14.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特殊岗位行为的处罚。

15.对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行为的处罚。

16.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17.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18.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19.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处罚。

20.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21.对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

22.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23.对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资料的处罚。

24.对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25.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26.对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处罚。

27.对职业介绍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28.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29.对职业中介机构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30.对职业介绍机构未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监督电话的处罚。

31.对中介机构在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32.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33.对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

34.对用人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35.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或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三、执法权限

本局执法工作仅限于本县所辖区域内的人社行政执法工作。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甘肃省劳动争议处理规定》《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甘肃省最低工资的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

五、监督投诉和救济渠道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938-6521140

信函投诉:秦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秦安县人民政府

行政诉讼:秦安县人民法院

六、行政执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