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驻秦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县司法局在全县组织开展了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现从各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案例中选辑5件行政许可,5件行政处罚案例予以公布。请各镇、各部门、各单位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结合本职工作认真学习研讨、深入总结经验教训,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
案例目录:
一、行政许可
1.秦安县郭嘉镇窝坨村高XX果园灌溉井办理取水许可证行政许可案
2.秦安县XXX中心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案(不予许可)
3.秦安县XXX火锅店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案
4.袁XX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案
5.秦安县XXX有限公司申请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延续行政许可案
二、行政处罚
1.马XX伪造公文、扰乱公共秩序案
2.秦安县XXX卫生服务中心XXX卫生服务站出借医疗机构许可证行政处罚案
3.郑XX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政处罚案
4.张XX摆摊经营游乐设施行政处罚案
5.秦安县XXX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行政处罚案
秦安县司法局
2023年10月27日
一、行政许可
秦安县郭嘉镇窝坨村高XX果园灌溉井
办理取水许可案
申请人:高XX
申请事项:取水许可证
行政许可机关:秦安县水务局
一、基本情况
1.申请人名称:高XX,郭嘉镇窝坨村村民,取水地点为郭嘉镇窝坨村逯家河湾,取水水源为浅层地下水,取水井1眼(北纬34°57′54.29,东经105°35′27.49″),取水方式为泵提,工程年取水量0.6万m3。
2.2023年2月15日,取水井所有人郭嘉镇窝坨村民高XX做出了办理取水许可申请书,连同申请一起提交的还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申请人所在村的取水井所有人证明、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取水口照片(必须要有经纬度)、计量设施的照片(水表或电磁流量计)。经受理人员审核,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于7日内在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平台完成了取水许可证的办理和核发。2023年2月21日,水政监察大队监督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该取水井位于郭嘉镇窝坨村逯家河湾,取水井计量设施安装完毕,能正常运行,管道未有漏损现象。
二、法律适用和决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申请人高XX为郭嘉镇窝坨村村民,取水地点为郭嘉镇窝坨村逯家河湾,取水水源为浅层地下水,取水井1眼(北纬34°57′54.29,东经105°35′27.49″),取水方式为泵提,工程年取水量0.6万m3。
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取水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所在村的取水井所有人证明、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取水口照片(必须要有经纬度)、计量设施的照片(水表或电磁流量计)进行了审核。申请人提出的取水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2月21日依法作出了《关于高XX灌溉井工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批复》。并在“信用甘肃”(政务服务)双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布该公司取水许可审批事项,案件办结。
四、办案体会
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要求,秦安县水务局全面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取水许可是水行政部门管理国家水资源的一种重要手段,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政府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许可权用的好,利国利民。随着近年来开展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和电子证照办理工作的开展,规范了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法定程序的期限,保证了公众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知情、参与和监督,这就有利于我们树立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实现和维护了最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
秦安县XXX中心
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不予许可)
申请人:秦安县XXX中心
申请事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许可机关:秦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名称:秦安县XXX中心,营业执照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雅澜金湾2楼,消防安全责任人:张XX。该单位所在建筑名称为秦安县雅澜金湾,秦安县XXX中心使用该建筑地上二层局部,使用面积为600㎡,使用性质为游艺、游乐场所。该场所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3个、4公斤手提式干粉灭火器8具等。
(二)秦安县XXX中心于2023年2月7日向秦安县消防大队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包括: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场所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平面图、营业执照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合法身份证明资料等。经初步审查,该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秦安县消防大队于2023年2月7日正式受理该申请。消防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8日对该单位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1.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无水;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且系统管网无水;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感烟探测器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4.北侧第二安全出口疏散门开启方向不符合要求,南侧安全出口未安装防火门;5.墙面应急标志灯具设置不符合要求。由于检查时发现以上五条不合格项,消防大队于2023年2月9日下发《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二、法律适用和决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对该场所进行了实地检查,并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比照,发现该单位存在三条不合格项不能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条件,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消防大队于2023年2月9日下发《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安消安许不字〔2023〕第0001号)。
三、典型意义
在本案例中,消防大队监督执法人员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推行便民、为民措施,为社会单位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消防安全服务:
(一)一次性告知。秦安县XXX中心在咨询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应该提供的资料时,消防大队人员将所需提供资料明细提供给咨询人,实行一次性告知,并将该单位情况做了登记。
(二)及时受理。2023年2月7日,秦安县XXX中心人员将申报材料提交给大队,受理人员检查了报送材料,初步审查符合要求,根据要求于当日给申报单位出具了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受理凭证(安消安凭字〔2023〕第0001号)。
(三)及时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消防大队监督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8日对该单位进行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于2023年2月9日正式下发《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安消安许不字〔2023〕第0001号)。
四、案例体会
从本案可以看出,在办理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行政许可案件时,消防执法人员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在遵循行政许可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等原则的前提下依法行政,这既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也是“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消防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可以采取各项便民举措,为申请人提供便捷、快速、高效的优质服务,从而真正地实现服务行政。并且在以后的日常检查中,消防大队将会更好的服务社会群众。
秦安县XXX火锅店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
申请人:秦安县XXX火锅店
申请事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许可机关:秦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名称:秦安县XXX火锅店,营业执照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兴国镇重邦尚城1号楼2层XX号商铺,消防安全责任人:雒XX。该单位所在建筑名称为秦安县重邦尚城一号楼,秦安县XXX火锅店使用地上二层局部,使用面积为411.5㎡,使用性质为饭店。该场所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2处、MFZ/ABC4A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0具等。
(二) 2023年7月26日,秦安县XXX火锅店,申请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并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经受理人员审核,资料符合承诺制办理条件,当场制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2023年8月23日,消防大队监督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该场所建筑面积411.5平方米,使用地上二层局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2处、MFZ/ABC4A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0具。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检查时,发现重要事项0项,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情况,判定为消防安全合格。
二、法律适用和决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三、典型意义
秦安县XXX火锅店在受理窗口现场,窗口业务人员向申请人仔细介绍了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事项,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及所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核查。申请人在仔细阅读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消防安全告知事项后,在受理窗口宣读了《消防安全承诺书》,并在《消防安全承诺书》上签字。相关资料、程序符合相关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并现场发放了《公众聚集场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整个过程不到十分钟。
四、案例体会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和总队、支队要求,秦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办理。同时保留原申报制办理方式,由单位申请人自行选择。告知承诺制的出台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化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消防部门坚持“放管并重”,对采用告知承诺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的单位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对单位场所作出的承诺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现场核查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袁XX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案
申请人:袁XX
申请事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
行政许可机关:秦安县烟草专卖局
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7日,申请人袁XX向秦安县烟草专卖局提出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原件)同时向烟草专卖局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受理(窗口)人员审查结束后,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由申请人进行签字确认加盖本人指印。
2023年3月17日,秦安县烟草专卖局派遣有执法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对申请人袁XX申请地址进行实地勘验后,上报秦安县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局务会议,经由局务会议决定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法律适用合决定结果
符合《秦安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第十条的规定,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需要变更的,不受本距离限制,申请人所申请的经营地址发生变化进行变更符合条件。2023年3月17日秦安县烟草专卖局对申请人袁XX下发《准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书》决定书号秦安烟专[2023]许第189号,并打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送达给申请人袁XX。
三、典型意义
办案的行政许可主体资格适合,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许可,许可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使用法律正确,行政裁量基准准确,程序合法。
四、办案体会
在行政许可案件关键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受理环节必须要做到书面形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主管部门法定职权内,是否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与申请相关的内容。(二)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最重要的需要注重办理时限,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三)在材料审查过程中要对变更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审核相关资料是否属于政府整体拆迁变化的,有没有相关的政府下发的文件公告等相关材料。
秦安县XXX有限公司申请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延续行政许可案
申请人:秦安县XXX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延续
行政许可机关:秦安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一、基本情况
秦安县XXX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3日申请办理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延续,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申请登记表、旧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我局政务服务股于2023年6月23日受理并办结。
二、适用法律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三、典型意义
有利于充分发挥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艺术创作生力军的作用,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激发演艺市场活力,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精神文化需求;有利于加快构建国有文艺院团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推动形成持续健康发展的演艺生态,提振演艺行业发展信心,扩大文化和旅游消费,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四、办案体会
在此次办案中,工作人员加强了对《行政许可法》的学习,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将促进行政机关管理理念的更新。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来自法律的授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是对相对人的“恩赐”,而是对申请人行使权利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一种核实和认可。行使行政权要权责统一,不能只要权力,不负责任,不受监督,违法行政要承担法律责任。行使行政权既要遵守法律的实体规定,又要遵守法定程序,忽视法定程序,就难以保证实体的公正,也是一种违法。这些行政管理理念的确立,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行政权的正确行使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行政处罚
马XX伪造公文、扰乱公共秩序案
行政执法机关:秦安县公安局
当事人:马XX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4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马XX在其家中的电脑上利用Photoshop软件仿照政府公告伪造了《秦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改造城南旧城区拆迁公告》的虚假公告图片,并将该图片发送给其微信好友,之后该伪造公告图片在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广泛传播。当日18时30分,秦安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核实该信息来源,利用其名下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该虚假图片,由于该文章涉及信息高度敏感,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
二、法律适用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
三、决定结果
查清事实后,县公安局本着“舆情、警情同步处置”的原则,立即安排警力对制作、传播该虚假信息的马XX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勒令其删除虚假公告,第一时间控制和消除该虚假公告导致的不良舆情影响。同时指派县局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对该案件实行“一案双查制”,对未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秦安XX生活网及负责人分别依法处以1万元、5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制作虚假公告的马XX以伪造公文、扰乱公共秩序两罪并罚,依法作出拘留 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四、焦点评析
网络无疆,言论有界。尽管互联网是虚拟空间,但我们却决不能恣意妄为。必须牢记“口头一时爽,没有好下场”的道理,时刻守住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的底线。我们每个人要给自己在网络上划出一条“红线”,坚决不当“键盘侠”,坚决不当“二传手”,否则难免自酿苦酒、自食苦果。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为了好玩、恶作剧等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不是小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轻则承担侵权责任,重则罚款拘留,甚至涉嫌犯罪。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共同构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
五、办案体会
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党员干部,在使用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时重点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不在微信群里妄言,决不允许自行其是、不负责任地发表各种错误言论;二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三是内部资料不发,涉密文件不发;四是不要散播黄赌毒、暴力恐怖、诈骗等信息;五是来源不明的疑似伪造的抹黑政府、侮辱英雄的信息、视频不发;六是不在微信群里参加非法活动。
秦安县XXX镇卫生服务中心XXX社区
卫生服务站出借医疗机构许可证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秦安县卫生健康局
当事人:秦安县XXX镇卫生服务中心XXX社区卫生服务站
一、基本案情
接到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秦安县卫健局移送“4家医疗机构涉嫌出借其资质”的违法线索后,2022年11月4日秦安县卫健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秦安县X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XXX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该服务站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在该社区卫生服务站内未见从天水XXX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21批次的阿托伐他汀钙片(优力平),规格分别为10mg*14、20mg*7,时间分别是2020年 4月10日、4月22日、4月27日、4月30日、5月8日、5月13日、5月15日(两批)、6月1日、6月3日、8月8日、9月14日,调阅该社区卫生服务站计算机管理系统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10月20日所有药品入库记录,无上述药品的入库记录。经询问该社区卫生服务站法定代表人靳XX,承认其社区卫生服务站没有购进使用过上述21批次的阿托伐他汀钙片(优力平)。但于2020年4月10日、4月22日、4月27日、4月30日、5月8日、5月13日、5月15日、6月1日、6月3日、8月8日、9月14日给高XX借用其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用于向天水XXX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药品。
相关证据:1.2022年11月4日编号为2022486的现场笔录1份共1页。2.2022年11月4日对靳XX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3.靳XX的居民身份证号为620522XXXX463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4.现场拍摄照片2张。5.登记号为 PDY75169X62052212B2001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6.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案件线索附件:2022年7月11日“X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XXX社区卫生服务站”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共两页。7.2022年7月15日“X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XXX社区卫生服务站”法定代表人靳XX询问笔录1份共3页。
二、法律适用和决定结果
秦安县XXX镇卫生服务中心XXX社区卫生服务站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就现场证据收集情况和对当事人的询问,可以确认秦安县XXX镇卫生服务中心XXX社区卫生服务站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发生于2020年4月10日、4月22日、4月27日、4月30日、5月8日、5月13日、5月15日、6月1日、6月3日、8月8日、9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秦安县XXX镇卫生服务中心XXX社区卫生服务站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为连续状态,违法时间应按行为终了之日计算,即2020年9月14日,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现场证据收集情况和对当事人的询问,确认承借人高XX使用秦安县XXX镇卫生服务中心XXX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用于从天水XXX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药品,并未开展诊疗活动,且天水XXX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持有相应资质的合法药品出售公司。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1月,依据《甘肃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综合所述,建议给予当事人秦安县XXX镇卫生服务中心XXX社区卫生服务站罚款5000元整(罚款共计伍仟元整)。
三、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本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调查缜密,取证充分。本案查办程序科学规范、完整全面,对当事人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予以处罚,体现了案件处理的完整性。
四、办案体会
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严重扰乱了医疗市场管理秩序,对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潜在风险。本案警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经许可合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证明文件,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违者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2020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权益的保障,同时加大了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相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该法加大了对于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旦违法将承受高昂的违法成本。
郑XX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秦安县烟草专卖局
当事人:郑XX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7日11时30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在秦安县兴国镇何川工业园附近有一商店有销售他人喷码的卷烟的嫌疑,望我局调查处理。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举报地点。经摸排蹲守,发现其在家中存放大量卷烟,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立即向领导汇报,经研究后申请秦安县公安局提前介入。15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与公安民警到达当事人郑XX位于秦安县兴国镇XXX小区的家中,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其家中进行检查,在其家中发现一批涉嫌违法的卷烟,共计35个品种,1448条整,案值165065.48元。我局已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号:秦安烟存通字[2023]第0003081、0003082号。
经查证:上述卷烟均为当事人郑XX从秦安县兴国镇各持证户处购进的,全部放在其家中,有人购买时直接从家中取货。
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18日决定将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送交卷烟质量检测机构鉴定,鉴定期间为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6月17日共计三十日,鉴定期满后将依法作出处理。经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于2023年5月31日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为真品卷烟(鉴定报告编号:R-ZW6201230501491、R-ZW6201230501492)。
因本案涉案金额较大,案情重大复杂,涉嫌违法犯罪,需进一步侦办,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我局审批同意,于2023年5月18日移送秦安县公安局办理(案件移送书编号:秦安烟移[2023]第9号)。2023年6月14日,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退回我局做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0日,我局将此案材料交天水市烟草专卖局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天水市烟草专卖局于2023年6月25日审核通过并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我局于2023年6月25日向当事人郑XX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当事人郑XX明确表示接受行政处罚决定并放弃听证权。
二、法律适用和决定结果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郑XX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6506.54元的行政处罚。
三、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我局通过及时的固定现场证据、联合公安机关全面的事后调查取证,充分证明了案件事实,对处罚决定进行了有效的论证,当事人郑XX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其行为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四、办案体会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指的是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商户,没有直接在当地指定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而是通过其他渠道购进卷烟用于销售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而郑XX属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人,符合本条主体条件。从上述案例的案情可以得知,郑XX涉嫌违法的卷烟是秦安县辖区内一些持证经营户,将其积存的卷烟全部按照统一零售价出售给郑XX的,不是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是违法行为。
其次,郑XX的供货方是秦安县辖区内的一些持证经营户。“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指的是持证经营户“直接”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购进卷烟。
本案郑XX的乱渠道进货行为扰乱了我县的卷烟市场秩序,对原有的供求关系和价格体系造成冲击,损害了广大守法规范经营零售户的经营利益,严重破坏了辖区卷烟市场经营环境。
张XX摆摊经营游乐设施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秦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张XX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6日12时,广场中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有人在兴国文化广场摆摊经营游乐设施,占用公共面积约5平方米,经调查当事人为张XX。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拍照取证,当日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和《立案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于是对当事人下发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天秦城责停(改)通字〔2022〕C25号)。2022年10月17日10时20分当事人在秦安县执法局询问室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至此,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中队提出处理意见,报法制审核,并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形成初步处理意见。2022年10月17日对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天秦城罚先告字〔2022〕C2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天秦城罚听告字〔2022〕C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的事实、法律依据,并根据规定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一并告知。2022年10月31日08时35分,当事人来到我局询问室,口头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制作了《陈述申辩笔录》。经过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31日给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秦城罚决字〔2022〕第93号),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二、法律适用和决定结果
一是张XX在兴国镇文化广场摆摊经营游乐设施的行为性质应适用《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
二是对张XX在兴国镇文化广场摆摊经营游乐设施的行为实施处罚应适用《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是决定结果。本案由执法中队提出意见,报法制审核,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和局领导审批,决定对当事人张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秦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麦积区人民法院起诉。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如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31日,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张XX,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并于当日,当事人张XX在指定的银行缴纳了3000元罚款。至此,案件完成全部程序,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结案。
三、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我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有关规定。并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在兴国镇文化广场摆摊经营游乐设施的照片及视频、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张XX在兴国镇文化广场摆摊经营游乐设施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根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当事人张XX在兴国镇文化广场摆摊经营游乐设施的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由于当事人多次违反,屡教不改,因此,对当事人选择较重的罚款数额,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办案体会
在本案调查中,中队执法人员做到了执法过程全记录和亮证执法,执法符合法定程序,确保案件办理公平公正。执法证据作为办案的重要因素,必须按照法定要求规范采集、制作。本案中,执法人员下发文书过程中全程拍照取证,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进行执法过程全记录,保证证据采集合法有效。执法办案人员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立案后,在询问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经过执法人员多次普法宣传教育,仍未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后经局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3000元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我局及时在信用中国(甘肃)执法公示栏对该案进行了公示。该案是我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具体体现,树立了法律的威严,有力地推动了我局对城市市容市貌的管理力度,有利于我局强化日常城市市容市貌的规范化管理,对心存侥幸的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作用。
秦安县XXX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
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秦安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当事人:王XX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日17时00分至17时30分,秦安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秦安县XXX书店(以下简称书店)检查后,发现该书店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主要经营学生教辅图书,书店货架上摆放的《小状元随堂作业.英语六年级.下册:KP版》图书为涉嫌侵权盗版图书,执法人员依法对《小状元随堂作业.英语六年级.下册:KP版》进行了抽样取证,当场向书店法定负责人送达了《抽样取证凭证》((秦)文抽〔2023〕第01号)。2023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将涉嫌侵权盗版的《小状元随堂作业.英语六年级.下册:KP版》图书提交天水市新闻出版局鉴定。2023年6月12日,经天水市新闻出版局鉴定确认,涉案图书为侵权盗版出版物。本案于2023年6月13日经秦安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批准立案。
二、法律适用和决定结果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2.秦安县XXX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对秦安县XXX书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侵权盗版出版物4册;
3.罚款贰仟元整(¥2000.00)。
三、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我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并有现场笔录、店外经营的照片、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秦安县XXX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四、办案体会
秦安县XXX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案件,具有重大的指导和教育意义。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尊法、守法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加之普法宣传的进一步开展,为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出了良好的环境。本案中,由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为此,我局执法人员在案件查处中严格遵从办案程序、受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对相关证据进行详细的质问,使处罚决定建立在合法、公开的基础上,增强了执法的透明度。该案的查处有利于我局对全县文化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对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案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敲响了法律的警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