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民政局 秦安县财政局
关于做好2023年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
保障标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2023年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天民电〔2023〕2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23年全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提标提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城市低保。全县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4%,由每月687元提高到715元,人均补助水平根据家庭收入、支出情况同步提高。
(二)农村低保。全县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6%,由每人每年5268元提高到5580元(由每月439元提高到465元)。每人每年补助水平一类对象由5268元提高到5580元(由每月439元提高到465元),二类对象由5004元提高到5304元(由每月417元提高到442元);三类对象由1008元提高到1068元(由每月84元提高到89元);四类对象由696元提高到744元(由每月58元提高到62元)。
(三)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全县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继续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每人每年由10728元、6852元分别提高到11160元、7260元(由每月894元、571元分别提高到930元、605元);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情况评定为三个档次,参照全省最低工资标准1670元的9%、18%、27%确定,每人每年一档的(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保持5412元不变(每月451元),二档的(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保持3612元不变(每月301元),三档的(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保持1800元不变(每月150元)。提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后,城市特困人员每年供养水平分别达到一档的16572元、二档的14772元、三档的12960元(每月一档的1381元、二档的1231元、三档的1080元),农村特困人员每年供养水平分别达到一档的12672元、二档的10872元、三档的9060元(每月一档的1056元、二档的906元、三档的755元)。
二、实施范围
(一)现保障对象。已在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保障范围,经入户调查核实,继续符合保障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根据新的指导标准、家庭人均收入和支出等情况重新确定人均补助水平或者家庭保障类别,特困人员重新评估生活自理能力档次,并按以下要求补发提标资金。
1. 城市低保对象。家庭补发低保金=(新的月人均补助金-原月人均补助金)×保障人数×应补发月数(对户内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大中专学生提高补助资金的家庭,按每人补发标准、时间分别计算)。
2. 农村低保对象。家庭补发低保金=(现保障类别月补助标准﹣原保障类别月补助标准)×保障人数×应补发月数(保障类别发生变化的,从调整当月计算补发数量)。
3. 城乡特困人员。每人补发供养金=(现基本生活标准﹣原基本生活标准)×应补发月数。
(二)已清退对象。对于1-3月份户口迁出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按照从次月起停发低保金或者终止供养的规定,1月份发生上述情形的补发1个月的提标资金,2月份发生上述情形的补发2个月的提标资金,3月份发生上述情形的补发3个月的提标资金。对于1-3月份死亡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按照市民政局等4部门《关于全面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天市民发〔2023〕3号)“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的规定,视情补发提标资金。因家庭年人均收入稳定超过原指导标准退出城乡低保的,因赡(抚、扶)养关系发生变化退出特困供养保障后未纳入城乡低保的,经入户调查、经济状况比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新的指导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保障条件的,要按程序重新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三)新纳入对象。对于从4月份起拟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的,城市低保对象按新的指导标准和家庭人均收入、支出情况,计算差额补助水平或给予全额保障;农村低保对象按确定的保障类别,执行新的补助标准;特困救助供养人员执行新的基本生活标准,并根据自理能力评估档次确定照料护理标准。
三、资金保障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提标所需保障资金,以及不在提标计划的其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各项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足额发放到户。各镇要强化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主体责任,足额安排本级预算资金,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完成时限
2023年全县城乡低保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标准,从1月1日起执行,5月底前全面完成提标提补任务,补发资金全部发放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精心安排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保障标准,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载体,是落实“三抓三促”行动、兜住兜准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之底、有效助推乡村振兴的有力举措,各镇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盯紧压实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统筹协调推进,确保按时完成提标任务。
(二)全面排查摸底,精准认定对象,确保应救尽救。各镇要结合贯彻落实社会救助领域专项治理行动和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专项行动等重点工作,全面落实市民政局等12部门印发的《天水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实施办法》要求,强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应用,集中组织县、乡、村工作力量“拉网式”入户排查,摸清困难群众急难愁盼、救助需求底数和各项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严肃整治责任、政策、工作落实不到位问题,增强救助的可及性。要严格按照新的保障标准,认真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相应救助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对已保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视情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保障金,切实做到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保障对象有进有出。特别是要通过落实城市低保重点对象补助资金上浮等措施,补齐我市城市低保人均补助水平与全省平均值差距较大的短板。
(三)规范使用资金,强化监督检查,严肃问责提效。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全程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严厉打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推进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和规范化建设。各镇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工作措施,将提标提补作为民政重点工作一体部署、一体推进,认真排查整治社会救助领域存在的短板弱项,坚决防止出现“错保” “漏保”“漏兜”等问题;要严厉查处各级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提标提补政策执行不变形、不走样,真正惠及困难群众。县民政、财政继续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加强政策业务指导,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镇,采取通报、督办、约谈、函询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
各镇要及时全面启动提标提补工作,并于4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提标提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告及附件。县民政局、财政局将适时对提标提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在全县范围进行通报。
附件:1、2023年1-4月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提标补助资金统计表
2、秦安县2023年提高城市低保补助水平情况明细表
3、秦安县2023年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情况明细表
4、秦安县2023年提高城市特困供养补助水平情况明细表
5、秦安县2023年提高农村特困供养补助水平情况明细表
秦安县民政局 秦安县财政局
2023年4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