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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政厅关于深化新时代全省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机构:县民政局 索引号:1645415476270304 时间:2022-02-08  作者: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深化新时代全省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民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新时代全省民政法治建设步伐,根据《法治甘肃建设规划(2021-2025年)》《甘肃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甘肃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民政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新时代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民发〔2021〕76号)精神,结合全省民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始终把牢民政法治建设正确方向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到全省民政法治建设全过程各方面,认真贯彻全国民政法治工作会议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落实法治甘肃、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各项任务,加快构建职责明确、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群众满意的民政法治治理体系,为推动新时代全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不断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贡献民政力量。

(二)坚持原则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全省民政法治建设正确方向;坚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不断推进全省民政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创新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民政管理服务对象在每一项法律制度、保障服务、执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着力推进全省民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从全省民政实际出发,借鉴发达省市有益经验,确保各项制度设计行得通、真管用。

(三)总体目标以加强民政立法为重点,强化依法行政为关键,提高执法能力为保障,促进法治监督为支撑,提升普法宣传教育水平为基础,推动新时代新阶段全省民政法治建设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力争到2025年,在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领域全面建立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法规制度体系,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机制,上下联动、多方参与、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普法格局,全省民政法治队伍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

二、紧扣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积极完善民政地方法规制度

(四)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认真落实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等立法工作机制。积极配合民政部做好民政立法调研论证,及时反映立法需求。加大先行性、创制性立法力度,主动争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保障上位法有效实施。注重提升立法质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重大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听证、合法性审核、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五)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强统筹谋划,强化科学立法,制定实施“十四五”立法工作计划。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修订《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推动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修订《甘肃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推动出台儿童福利实施办法,配套儿童收养和流浪乞讨救助细则措施,切实保障留守儿童和特殊困境儿童基本权益。围绕民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适时修订《甘肃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管理办法》《甘肃省社会组织换届管理办法》《甘肃省慈善条例》《甘肃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指引》《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加快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社区治理、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法治化进程。围绕贯彻落实民法典和推动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修订《甘肃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甘肃省公墓管理办法》,完善养老服务政策法规,加快填空白、补短板。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原则上每三年清理一次,确保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

)鼓励创制先行先试。丰富立法形式,学习借鉴发达省市经验做法,既搞“大块头”,又搞“小快灵”,及时提出和制定民政领域迫切需要的立法项目。对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实际工作又亟需规范的,积极争取以党委、政府或者部门联合发文等方式制发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鼓励市州在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社区建设、社会工作、殡葬管理、流浪乞讨救助等领域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为全省立法创造经验。探索推进市州间协同立法,强化计划安排衔接、信息资源共享、联合调研论证、同步制定修改。加强动态清理,市州要及时修改和废止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的内容,增强法治的时效性。

三、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不断增强民政依法行政能力

)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切实履行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公布结果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重大决策出台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核,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重大行政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严禁领导干部个人随意决策。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三定”方案和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进一步优化民政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动态调整和及时公布民政部门权责清单、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通过下放审批权等方式,积极推进殡葬管理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探索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等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和“首问责任制”,规范民政窗口单位和基层民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全面推进民政政务服务事项就近能办、全城通办、异地可办。结合数字政府建设,推进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掌上民政”应用系统建设,实现更多民政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掌上可办”。

)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鼓励各市州探索制定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推动民政监管依法实施。更加重视信用监管,在社会组织、殡葬服务、养老服务、慈善募捐、婚姻登记、志愿服务等领域建立分级分类信用监管的政策措施和信用惩戒、修复机制,加大信用惩戒力度。根据社会组织、殡葬、社会救助、慈善等领域的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

(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重点做好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批准和实施、“三公”经费支出的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组织、社会救助、殡葬服务、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慈善事业等领域的信息公开。提高政务信息发布权威性和时效性,主动宣传解读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托民政门户网站平台,加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理信息需求。

(十)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落实行政复议改革部署要求,做好行政复议的答复、出庭等工作,严格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贯彻执行民政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立案件上报制度,本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完结后,要及时将案件简要情况和相关法律文书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加强案件分析研判,对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典型案例进行通报,以案释法、以案学法。

四、打造刚柔并济的执法环境,全面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推进执法工作规范化。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按照行政执法类型,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统一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强化对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等执法活动全过程的监察。落实全省民政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定期汇编印发具有典型性或指导意义的案例,加强对法律法规实体适用的指导。推进智慧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装备的配置和运用,注重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辅助执法,探索推行非现场监管。严格落实告知、听证等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等权利。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十)推进执法改革创新抢抓国家和省上全面推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机遇,深入推进民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鼓励市州探索通过加强民政部门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将民政执法相关职责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范围或依法委托综合执法机构承担等方式,完善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效能。建立民政部门与公安、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城管等执法力量联合执法机制,汇聚执法合力,共同协作执法。推进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在社会组织、殡葬管理、养老服务等领域率先试点,着力解决基层民政执法人员少、力量弱、部门间职责不清等问题。

(十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加大社会组织、慈善募捐、区划地名、殡葬管理、养老服务、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救助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分领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非法社会组织、违反公平市场秩序的协会商会、违反“双减”规定的学科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建造售卖超面积墓穴以及未经审批违规建设的公墓经营者,以及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民政管理对象,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落实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顶格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推行“两轻一免”清单,在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最低生活保障、殡葬服务等涉及特殊群体领域,充分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开展柔性执法,依法做到法理情相融。

五、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格局,不断提高民政普法依法治理水平

(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编制实施全省民政系统“八五”普法规划。加大宪法日、清明节、儿童节、重阳节、国际社工日、中华慈善日等重要节点的法律宣传力度,对群众关注的民政热点问题主动发声、解疑释惑。深入开展民政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社会组织、进服务机构、进家庭等活动,不断拓展民政法治宣传的覆盖面。创新民政宣传教育形式,充分发挥新技术新媒体作用,办好民政门户网站法治专栏,加强法治文化建设,讲好民政法治故事,营造民政普法浓厚氛围。

(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依托民政服务机构(窗口)、村(社区)服务设施等场所,积极开展民政法律事务咨询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探索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聘请专业法律服务人才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辖区居民提供婚姻家庭、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权益保障等群众关心和关注的热点法律服务。推广运用远程网络和新媒体技术,促进城市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辐射。进一步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配合司法部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

(十深化社区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依法加强村(居)委会规范化建设,健全村(居)民自治机制。指导村(居)委会依法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等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作用,完善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全面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完善内部章程和议事机构,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法治培训。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规范涉企收费,加快清理“僵尸型”社会组织,优化发展环境。积极引导、规范基层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健全完善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推动村(社区)依法参与预防、应对突发事件。明确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完善激励保障措施。

六、强化保障措施,多措并举确保民政法治建设顺利推进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民政法治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民政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十四五”时期民政法治建设的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盯着抓、其他领导协助抓、法治机构具体抓,层层落实工作任务。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部门法治建设及依法行政负总责,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民政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民政法治各项措施落实落细。要加强民政法治理论与实践研究,统筹安排民政法治工作经费,保障民政法治建设顺利推进。

十九)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地要高度重视民政法治机构建设,切实发挥民政法治机构作用,坚持重要会议有法治机构参加、重大决策有法治机构参与、重要文件由法治机构审核把关、重点执法环节由法治机构监督实施。没有专门法治机构的市州民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协调成立,推动有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法治工作人员。暂不具备成立法治机构条件的民政部门,要通过调整内部人员岗位职责,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法治工作。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法治素养高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民政法治工作岗位。落实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发挥其在立法、行政决策、复议应诉、重点难点法律问题研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十)提升民政干部法治素养。各级民政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把宪法、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要党内法规和民法典、民政法律法规列入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自觉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行为习惯。将法治教育作为干部培训的必备内容,重点加强对民政干部、新进人员以及法治机构、执法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丰富学法用法方式,通过立法调研、执法监督检查、案例讨论、工作研讨等形式,把学习法律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二十)加强督查考核工作。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述作风一体考核制度,在干部考核评价中注重考核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将法治工作成效作为衡量民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优先选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建立健全民政法治建设督办机制,定期检查通报民政法治建设进展情况,促进民政法治建设各项任务全面落实。上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法治建设的指导,组织开展民政法治示范单位和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创建活动,注重培育树立民政法治建设先进典型,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省厅将把民政法治建设纳入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