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4日,秦安县中医医院将感染性疾病科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462052200000120)。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项目类别“108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所、站);急救中心(站)服务;采供血机构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若为“其他(住院床位20张以下的除外)”,经进一步核实住院床位,秦安县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秦安县中医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之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二十条“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之规定,天水市生态环境局秦安分局认定秦安县中医医院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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