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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局秦安分局 索引号:sthjj_qafj/2024-00019 时间:2024-07-22  作者: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环(秦)罚〔2024〕2号


当事人名称:秦安县阳兀川砖瓦厂

法定代表人:蔡彦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2624119595B

地址:秦安县叶堡镇新阳村

  你厂涉嫌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4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堆存的粉煤灰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有2024年7月4日天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4年7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7月5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天环(秦)改(2024)5号)、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

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9日以天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天环(秦)罚告(2024)2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讲行陈述申辩

的权利,你厂在收到《天水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天环(秦)罚告(2024)2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你厂放弃上述权利。你厂堆存的粉煤灰未采取有效覆盖,部分堆放在料棚之外,存贮量50立方米以上不足100立方米,2024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你厂对指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环保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辅助决策》,你厂无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经利用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定和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非税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小陇山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