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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发布机构:县自然资源局 索引号:qax_zrzyj/2023-00019 时间:2021-04-21  作者: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秦安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单位名称:秦安县自然资源局

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机关

办公地址:甘肃省秦安县兴国镇成纪大道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938-6521385(传真同号码)

二、行政执法职责

(一)行政许可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2.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3.临时用地审批

4.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5.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7.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8.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9.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10.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11.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12.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13.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1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15.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二)行政处罚

1.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2.对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3.对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罚

4.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5.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6.对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擅自从事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拒不采取防治措施的,破坏地质环境或引发地质灾害不及时报告和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擅自移动、掩埋、侵占、损毁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的处罚

7.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8.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9.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10.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11.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相关治理工程业务的;以其他单位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相关治理工程业务的处罚

12.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违规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13.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14.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15.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16.对单位或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对擅自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已有的处罚

17.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未按照规定建立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18.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或未按照批准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19.对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20.对地质勘查单位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资质类别或资质等级的处罚

21.对不按照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等级从事勘查活动的;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转包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22.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23.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24.对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25.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26.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27.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28.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超越批准勘查区块范围擅自勘查的处罚

29.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处罚

30.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倒卖探矿权、采矿权牟利或者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31.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32.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33.对《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34.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处罚

35."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36.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37.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38.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39.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依法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40.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处罚

41.对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从事测绘活动、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42.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

43.对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处罚

44.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处罚

45.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及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处罚

46.对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47.对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测绘项目的处罚

48.对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处罚

49.对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复制、销售、传播、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处罚

50.对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51.对违反规定非法转让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违反划拨土地使用管理规定,非法转让房地产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52.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等的处罚

(三)行政征收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四)行政裁决

1.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五)行政确认

1.不动产统一登记

2.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3.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六)行政奖励

1.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

2.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3.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与奖励

4.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奖励

5.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奖励

(七)行政检查

1.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2.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3.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4.对采矿权人的行政检查

5.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八)其他行政权力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2.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三、行政执法权限

负责秦安县县域内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等工作。

四、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执法程序

1.申请

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http://www.gszwfw.gov.cn)进行网上提交申请,或者前往秦安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自然资源局窗口进行现场提交申请。

2.受理

1)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单》。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审查

行政机关采用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方式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合理性进行审查

4.决定

经书面审査并完成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公告和集体审查后,应当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决定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不予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2)准予许可: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作出准予许可书面决定。

5.颁发证书或批文

由本行政机关业务承办机构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

(二)行政处罚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4.案件审理

5.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6.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7.执行

8.结案

9.立卷归档

六、监督投诉和救济渠道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938-6521385

信函投诉:秦安县自然资源局

(二)救济渠道

1.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当事人对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秦安县人民政府或天水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