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秦安县城乡规划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
秦自然资源发〔2025〕92号
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各建设单位:
为加强秦安县城乡规划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现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重点监管、精准监管、高效协同监管,研究制定了《秦安县城乡规划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25日
秦安县城乡规划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化,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差异化监管,提升监管效率,规范我县城乡规划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激励守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局相关监管职责,将行使的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统一进行归集公示,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城乡规划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归集本领域内市场主体(下称“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依据本办法对信用主体作出信用等级评定,并据此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活动。
第三条 信用等级认定是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根据许可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其他专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并结合联合奖惩信息、“红黑名单”进行综合评价,并认定信用等级的活动。信用信息的采集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及时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证据充分。信用等级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反映信用主体执行本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信用情况。
第二章 信用等级的分类 、认定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指信用优良的市场主体,B级为一般失信的市场主体,C级为较重失信的市场主体,D级为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其中,B、C级信用主体纳入失信信息名单,D级信用主体纳入失信异常名单。
第六条 城乡规划领域信用等级认定
(一)A级信用,指信用主体近三年遵守城乡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规定,无违法失信行为,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
(二)B级信用,指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轻微失信行为。
(三)C级信用,指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3.违法行为达到一般行政处罚标准以上,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4.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四)D级信用,指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
4.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七条 认定严重失信行为,应当按照国家制定并公布的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办法确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三章 信息的采集、归集、公示、修复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谁监管、谁采集”的原则进行采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审查机制,规范信用数据,建立信用档案。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C级、D级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
C级信用主体公示期限最长为二年,D级信用主体公示期限最长为三年。公示期限届满,应及时将该信息从相关网站删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信用主体对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能够直接处理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信用主体。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核查处理时限可延长至7个工作日。
异议申请处理期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告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予以标注,以免对信用主体合法权益造成减损。
第十一条 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信用主体,实施下列奖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城乡规划领域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除投诉举报、专项执法检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四)合理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信用主体,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限制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适当限制在城乡规划领域评优评先;
(三)正常履行日常检查职责,按照正常比例和频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信用主体,实行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限制在城乡规划领域评优评先;
(三)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检查频次,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信用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下列惩戒措施:
(一)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市场和相关行业;
(二)限制相关任职资格,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或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三)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大幅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或违法手段采集、归集信用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秦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