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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考学子及陪考人员自觉抵制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倡议书

发布机构:县市场建设中心 索引号:qax_scjszx/2025-00027 时间:2025-06-06  作者: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全县广大高考学子和陪考人员朋友们:

一年一度情系万家的高考即将来临,为保障广大考生和陪考人员出行安全,如期参考,发出以下倡议。

一、十年寒窗苦  为一朝飞鸿。为了您和家人、朋友的生命安全,请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车辆,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及非法网约车。

二、充分认识“非法营运”车辆危害。

(一)人身安全无保障。“非法营运”车辆大都车况不好、安全性能差,加之“非法营运”车辆驾驶人员为逃避交通执法人员的稽查,精神高度紧张,在逃避和抗拒执法人员稽查过程中误时误事,还可能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人身伤害。

(二)财产安全无保障。“非法营运”车辆因未在交通部门登记,驾驶员也未在交通部门备案,一旦乘客财物遗忘在车上,将难以找回。

(三)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非法营运”车辆手续、证照不全,未办理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未经岗位服务培训,不了解服务规范,无法提供优质服务,乘客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害,乘客将得不到保险赔偿,极易引发社会治安案件。

(四)扰乱市场经营。“非法营运”车辆侵犯了合法运输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容易引发打架斗殴、群体上访等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高考期间,秦安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加大巡查力度,开展客运市场道路整治工作,以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道路客运行为,凡顶风作案、继续营运、扰乱市场秩序的,一经发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按照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年寒窗,十年磨剑;十年砥砺,十年坚守。为了莘莘学子的梦想,秦安县交通运输局呼吁全县广大考生和陪考人员朋友们安全出行,拒乘“非法营运”车辆!

秦安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5日




来源 :秦安县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