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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执法和尊重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发布机构:县市场建设中心 索引号:qax_scjszx/2024-00010 时间:2024-04-2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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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的重要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执法、刑事侦查等重要职权。2024年4月26日,国家安全部公布《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个部门规章,对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刑事办案程序作出全面规范,迈出了隐蔽战线法治建设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履行职能任务、规范权力运行、尊重保障人权,以高质量法治助力高水平安全。
第一,全面明晰执法权力。
立足“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2个部门规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赋予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和刑事职权逐一进行细化。其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从总体要求、防范指导、调查取证、征用补偿、行政处罚、期间与送达等方面,对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规定,重点规范了调查取证措施、行政处罚程序,确保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刑事办案程序规定立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职能,对立案、侦查、预审、执行逮捕等各项刑事侦查权作出全面规范,特别是对与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的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用超过规定条文360条总数的一半,作出细化规定,实现了履行执法权力和保障合法权益的统筹兼顾。
第二,全面规范执法活动。
程序法定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2个部门规章对执法审批、实施、处罚等各环节作出全流程规范。决定开展执法前,应当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和违法犯罪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并严格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实施执法活动时,应当由二人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应当表明身份,依照法律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对检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当场制作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等,当事人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并提出事实、理由和证据,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表达权。
第三,全面加强执法监督。
2个部门规章通篇贯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理念,将接受内部监督、外部监督作为国家安全机关执法办案的基本要求。在总则部分,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应当“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国家安全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严格落实“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基本原则,“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具体制度上,规定回避制度,对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执法人员等,应当回避;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规定听证制度,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案件,明确由本案调查人员以外的国家安全机关干警主持听证。通过一系列执法监督制度措施,推动提升国家安全机关执法办案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第四,全面保障合法权益。
2个部门规章贯彻落实宪法精神和宪法要求,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平等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人身自由权利,严格限制行政、刑事强制措施适用情形和时限,强化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严禁以连续传唤或者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当事人。保障经济财产权利,严格限定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适用、期限和解除情形,专章规定征用补偿有关内容,要求按照市场租赁价格支付费用,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按市场价格补偿。保障其他权利,专章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充分保障当事人辩护权;专门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最大限度保护、挽救未成年人;紧密衔接相关法律,依法保障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权利。
来源
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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