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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机构: 索引号:1652695556844910 时间:2022-05-16  作者: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严格落实内部审计整改责任,提升内部审计整改工作质量,促进被审计单位及时堵塞管理漏洞,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暂行)》,结合供销合作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是指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社”)及甘肃省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各项经营管理以及内部管控等实施审计后发现的违反国家和本行业各项规章制度的活动或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以下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等指出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纠正、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受省社和集团公司审计监督的企事业单位和督促、协助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应坚持发现问题与推动解决问题相统一,规范管理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内部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力量相融合,着力提升供销社治理效能。

第二章 整改内容 时限

第六条 审计整改的内容包括:

(一)依法执行审计意见书的各项决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和改进;

(二)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查错纠弊、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管理、改进工作;

(三)采纳审计建议,制定并落实相关改进措施;

(四)相关部门是否落实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反映问题线索的核查及处理;

(五)其他有关需要整改的事项。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实行分类整改制度。

(一)对在审计过程中或者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应当立行立改;

(二)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阶段性整改方案,分阶段限时完成整改;

(三)对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深入分析研究,涉及体制、机制及内控制度建设层面的,应当查缺补漏,及时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持续深入整改;

(四)对已经整改到位问题由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开展“回头看”,确保问题见底清零。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要严格对照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按项逐条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目标要求、责任部门、责任人、形成整改任务清单,扎实推进审计整改。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要按审计报告中规定的时间向内部审计部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并对整改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制定上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方案,60日内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形成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报告报送内部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报告的落实情况,审计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对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下一步整改措施等。

第十二条 省社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工作,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认真开展整改。

第十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实行挂号销号机制。内部审计部门将审计发现问题逐一挂号,被审计单位按照问题类型明确整改期限、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对账销号。

第十四条  省社审计处及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审计发现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按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完善制度分类提出要求,建立整改工作台账,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动态管理,跟踪监督检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负有整改义务,单位负责人为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负责研究部署全面整改工作。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的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党组织应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专题研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目标要求,逐条逐项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到见事见人见成效,确保审计整改结果真实、完整、合规。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审计整改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应将整改审计发现问题、落实审计提出意见建议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应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内部审计部门专题汇报,研究部署审计和审计整改工作等。

第十八条 省社审计处负责对省社社有企业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和检查审计整改各项措施的落实,做到问题整改监督覆盖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制度执行到位,确实推动审计整改措施落实落细。

第十九条  省社财务处及有关项目资金主管处室要加强对被审计单位相关问题整改的指导督促工作,帮助指导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责任。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报告要严格审查,必要时可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审计,以确保各项审计发现问题得到及时有效整改。

第二十一条 审计监督与纪检监督、监事监督、财务监督以及出资人监督相结合、相贯通,形成监督合力,推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实现整改成果共享。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审计整改责任人包括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

第二十三条 所属单位审计发现的问题,上级单位主管领导应履行监督职责,督促所属单位认真落实审计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数字整改、纸上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推诿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屡查屡犯等问题,以及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不到位的,应当约谈主要负责人并追究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省社审计处及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提请责任追究前,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记录;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六条 对应当追究审计整改责任的事项,省社审计处及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按规定程序移交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省社、集团公司应将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和完善企业管理的重要参考,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审计机关、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的审计整改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以上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省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选聘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依照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社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