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體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甘肃政府服务网-秦安

政府信息公开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秦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发布机构: 索引号:1650618165853294 时间:2022-03-28  作者: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秦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甘肃省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公共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融资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的资金等;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四条 县审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照审计管辖范围,切实履行审计职责,实施审计监督。县发改、财政、税务、住建、交通、水务、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县审计局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加强审计项目审计组织方式统筹,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根据县委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合理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重大变更应当经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采取预算执行审计、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以及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审核结果进行抽查等方式进行。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县审计局对投资额较大、社会各方关注的项目,要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七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照审计准则有关规定开展。重点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决策情况;
  
  (二)法定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三)概(预)算执行情况;
  
  (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赋码情况;
  
  (五)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情况;
  
  (六)招投标情况;
  
  (七)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
  
  (八)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九)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十)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
  
  (十一)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情况;
  
  (十二)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情况;
  
  (十四)投资绩效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依法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评审、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县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经济活动有关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违规收费行为的;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超付工程款的;
  
  (五)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六)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七)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县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的,作出审计决定书。县审计局认为依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接到审计建议书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将处理或处罚结果书面反馈县审计局。
  
  第十条 县审计局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县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对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应当出具年度审计报告,项目完成后出具综合报告。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购买社会审计行为,不得随意选聘中介服务机构。重点投资项目的审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由县审计局组织实施,需要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所需经费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的重点投资项目的审计,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业主)会同县审计局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并在县审计局登记备案,须公开招标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业主)按相关规定支付。一般投资项目(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审计,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业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县审计局对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业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依法进行社会审计核查。
  
  第十二条 县审计局依法对下列行为做出处理:
  
  (一)对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多付的工程款项,县审计局可责令建设单位调整和限期收回,并上缴财政;对无法收回造成损失的,应向县政府报告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对改变项目资金用途,发现转移、侵占、挪用等现象,县审计局应制止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未计缴相关税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县审计局应当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设计变更未报原设计单位、按规定必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而未报的,县审计局应当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参加或者承担秦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的专业机构和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审计局依法予以纠正,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提交虚假审计报告或者相关文书、资料的;
  
  (三)对审计发现的重要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五)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 县审计局和审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不按照规定职责、程序进行审计的;
  
  (三)对审计发现的重要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违反规定行使处理、处罚权的;
  
  (五)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六)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正当利益的;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五条 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