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合理配置自然灾害预警、救助等资源,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处置自然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天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水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其他有关救灾工作政策规定,结合我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重大动物疫病等自然灾害(以下简称“灾害”)的政府应急救助工作。
我县毗邻县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并对我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依据本预案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坚持综合协调,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秦安县减灾委员会
秦安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灾害预警预报,开展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协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指导全县开展防灾减灾等工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常务副县长为县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县长为常务副主任、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发改局局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为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减灾委要全力协调配合、督促落实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工作。
2.2 秦安县减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及时向市政府上报灾害信息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向县政府领导报送灾害救助工作文件、信息,协调县直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发布等工作。
县委网信办:引导涉及自然灾害救助网络舆情。
县发改局: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灾后重建规划,争取年度省、市级防灾减灾建设项目投资资金;负责灾区市场价格重要商品价格监测预警,依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制定灾区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协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重要商品价格基本稳定。
县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中小学、幼儿园的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受灾镇政府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学校灾害损失数据审核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防灾减灾科学研究课题的立项与鉴定,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支持高新技术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升减灾救灾科技支撑能力。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灾害损失数据审核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维护灾区应急期间社会及交通秩序。
县应急管理局(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协调相关机构、单位,评估、核查全县灾情并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按照县政府安排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协助镇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慰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申请、分配、管理上级和县级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及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灾区做好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协调指导农村居民房屋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负责与相关部门、镇政府的沟通与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协调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负责县减灾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因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工作。
县民政局:加强基本生活救助、临时救助与自然灾害救助的有效衔接,督促指导各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灾害救助资金,与县应急管理局配合向市财政申请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制定完善各类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管理办法,按规定管理分配并及时拨付中央、省、市级灾害救助补助资金,与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配合加强对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分析论证地质灾害成因、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协助开展抢险救灾;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地质灾害损失评估、数据审核工作。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秦安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害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配合开展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应急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内容的处置意见,配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协助受灾区镇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灾后重建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及居民房屋和非住宅用房的灾害损失数据审核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抢修被毁公路,确保救灾人员、受灾群众、物资运输的畅通;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开通绿色通道;组织协调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指导道路灾害损失数据审核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旱洪灾害信息监测、预报、预警和发布;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及水利工程设施抢险工作;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调度、储备和应急调运;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和重建工作;指导各镇开展抗旱减灾、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负责指导水利设施灾害损失评估、数据审核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病害、虫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农作物重大病虫害信息;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草鼠害监测防控和农业生产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工作;组织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指导农业灾害损失评估、数据审核工作。
县林草局:负责全县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火灾扑救、应急物资储备;负责沙尘暴灾害应急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指挥和协调;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病虫害、沙尘暴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负责指导林草业灾害损失评估、数据审核工作。
县商务局:协助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负责指导商贸业灾害损失评估、数据审核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督促检查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防灾和应急救助日常演练,提高应急救助水平;督促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在灾害中做好公共文化场所的群众疏散和应急自救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做好灾害中图书文献资料和文物的抢救和保护;指导、协调做好灾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指导做好灾后重建文化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指导旅游经营者开展各项减灾救灾工作;负责指导广电和文化旅游系统灾害损失评估、数据审核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伤病人员救治、饮用水和公共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病、传染病等各类疫情疫病的防治措施知识宣传,开展灾区群众健康教育;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灾害损失评估、数据审核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中扶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相关优惠政策,简化手续;维护灾后市场秩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行为,重点加大与广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市场监管力度,确保灾后市场商品质量安全;负责救灾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县救灾物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重点做好组织粮源、企业粮油加工和销售等工作;负责县级生活类灾害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调运。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及其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负责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导气象监测站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气象监测站台灾害损失数据。
县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县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负责地震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负责指导地震监测台站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地震监测台站灾害损失数据;负责已发生地震灾害的信息发布。
县畜牧兽医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重大动物疫病信息;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和畜牧业生产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工作;负责指导灾后畜牧业生产恢复,因灾死亡畜禽的无害处理、畜牧业灾害损失数据审核工作。
县人防办: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各类灾害预报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各镇在制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关规划、项目谋划论证工作中,立足防灾减灾理念,鼓励发展抗干旱、抗低温、防雹且有利于保护生态的致富产业项目;对因灾存在返贫致贫风险人口及时纳入监测帮扶范围,加大扶持力度,协调行业部门精准落实帮扶措施,有效防止出现返贫致贫情况,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武警秦安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资、抢修公共基础设施等工作,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心理疏导和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县科协:组织县有关协会、研究会开展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和新科技、新技术在防灾救灾领域的推广普及工作。
县红十字会:参与灾害救助,依法开展救灾捐助,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伤员救治等工作,宣传普及群众性自救互救、逃生避险知识。
县慈善总会:向国内外呼吁请求援助,组织慈善救助活动,承担国内外对我县捐助款物的接收和分发工作。
县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灾后理赔工作,宣传保险知识,增强群众保险意识,降低灾害风险。
国网秦安供电公司:接受县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及时修复受灾地区因灾受损的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及时掌握受灾地区电网受损情况,提供重要用户及居民安置点临时电源;负责指导电力系统灾害损失数据审核工作。
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关成员单位,并按要求做好工作。
2.3 秦安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
秦安县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课题研究,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出咨询和建议,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组织专家组开展灾害损失评估,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灾害预警预报
3.1.1 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务局的旱情、汛情预警信息,县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县自然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县林草局的森林草原火灾预警信息,县农业农村局的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预警信息,县畜牧兽医事务服务中心的动物疫病预警信息,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畜牧、防疫等部门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应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3.1.2 担负灾害信息预警预报任务的单位应结合预警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数据进行分析预评估,对可能受到灾害威胁的相关区域及时发出灾害预警信息。履行救灾职责的单位应加强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1.3 根据灾害预警预判,县减灾委和各镇人民政府对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生活救助的,要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通知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启动预警响应,按照县委、县政府部署向社会发布灾害预警响应启动情况信息。
3.2 灾害信息共享
担负灾害预警预报任务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其他成员单位和可能受影响的镇政府通报预警信息,指导其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准备。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发布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终止预警响应。
4 灾情报告和信息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各镇政府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依据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主要灾情指标数据的统计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送
4.1.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背景、灾害过程、灾害损失情况、救灾工作措施和灾区需求等(详见附件2)。
4.1.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初报: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镇政府应在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含各村数据)。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镇政府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含各镇数据)。
对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镇政府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审核、汇总数据,立即(最迟2小时内)报告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政府。
续报: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灾情稳定前,镇政府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上报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镇政府要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核报: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将核定后的全县数据(含各镇数据)向县政府报告,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4.1.3 对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含各镇数据),县应急管理局将汇总数据(含各镇数据)向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在旱情发展过程中,县应急管理局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灾情信息管理
4.2.1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县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 县应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与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中《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倒塌损坏房屋一览表》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数据一致的档案台账,为灾后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3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重点新闻网站和政府网站等发布信息。信息发布责任主体: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灾情信息,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发布;较大的按照灾害发生地县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发布。灾害简要灾情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内容:自然灾害基本情况、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预警、灾情调查统计、灾害损失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秦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4个等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2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万人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
5.1.3 响应措施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各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以县政府名义或建议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及时向市政府、市减灾委上报灾情。
(2)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害应急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根据县政府安排部署,县直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慰问受灾群众,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提出救灾方案。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武装武警有关单位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武警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5)市减灾委启动Ⅰ级响应的,按照市政府有关部署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未启动Ⅰ级响应的,按照县政府部署安排,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6)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常务副县长,下同)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同时报告县长(工作流程图见附件2)。
5.2.3 响应措施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减灾委主任组织领导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以县政府名义或建议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及时向县长和市政府、市减灾委上报灾情。
(2)县减灾委主任召集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害应急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根据县减灾委主任安排部署,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慰问受灾群众,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提出救灾方案。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上报有关情况。
(4)武装武警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武警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5)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应急管理局、受灾镇人民政府、县减灾委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6)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下同)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同时报告县减灾委主任,通知其他县减灾委副主任(工作流程图见附件3)。
5.3.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安排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作出决定。及时向县政府、市减灾委上报灾情。
(2)由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慰问受灾群众,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救灾工作需要,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灾害损失工作。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县减灾委主任、各副主任(工作流程图见附件4)。
5.4.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安排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作出决定。及时向县政府、市减灾委上报灾情。
(2)由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当地政府申请和救灾工作需要,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区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评估,提出应急期、过渡期救助需求、标准和时限,上报县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
6.1.2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受灾群众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政府做好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并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救助情况报告。
6.2 冬春救助
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镇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镇应在每年9月份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摸底;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镇应每年9月30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可通过市、县应急管理局开展的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解决。县减灾委办公室在冬春救助期间,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在受灾群众自有资金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水库下游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镇政府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协同县财政局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提出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资金到位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市上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同县财政局按程序批准后下达。
6.3.2 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镇政府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收到镇政府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3 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和技术支持及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4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县减灾委、事发地镇政府要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健全应急救助指挥系统,配备专业人员。
7.2 资金保障
按照灾害救助工作分级负责、灾害救助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县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外,要根据本地历年灾害发生情况,将救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发生重大灾情时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必要的救灾工作经费。
7.2.1 县政府要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灾害救助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2.2 救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7.2.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在预备费用中解决,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不发生问题。
7.2.4 县政府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实际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标准,建立灾害救助资金合理增长机制。
7.3 物资保障
按照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调运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调运和管理协调机制。
7.3.1 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当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7.3.2 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本级库存的救灾物资数量和品种进行评估,提出下一年度的救灾物资储备(采购)建议。灾害发生后,根据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发送《救灾物资调拨通知》,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
7.3.3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活类救助物资等)采购储备和日常管理。依据《救灾物资调拨通知》,负责组织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库),按照调拨的物资种类、数量、批号、调运地点、调运时间等要求办理出库发运手续,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救灾物资安全运抵指定的接收(发放)地点。
7.3.4 财政部门对救灾物资购置方案审核后,按照实际需要列支采购储备物资预算经费。
7.4 通信和信息保障
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络抢修恢复,保障灾害情况下的通信指挥调度畅通。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镇灾害信息数据库建设和管理,确保灾情信息数据全面准确,报送及时畅通。
7.5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1 县减灾委有关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为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5.2 县、镇政府根据辖区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6 人力资源保障
7.6.1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消防、卫健、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各类灾害救援专业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积极有序发挥作用。
7.6.2 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健、林草、地震、气象等部门和红十字会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等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6.3 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县、镇、村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县、镇应当分级负责,每年对灾害应急救助组织管理人员、灾情信息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进行培训。
7.7 社会动员保障
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要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救助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8 科技保障
7.8.1 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健、林草、果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编制全县灾害风险区划图。
7.8.2 支持和鼓励县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政策理论研究。
7.9 宣传和培训
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科学防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村(社区)防灾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村(社区)建设。
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对各镇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救助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力量的培训。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提请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对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和动物疫病等。
受灾地区一次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到《秦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响应条件的,视为较大灾害;达到《秦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Ⅲ级响应条件的,启动《天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响应条件的,视为重大灾害;达到《秦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Ⅱ级以上的,启动《天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Ⅲ级响应条件的,启动《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响应条件的,视为特大灾害;达不到实际灾害救助应急相应条件的,视为一般灾害。
遇有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灾害事件,按照县政府部署,可按照特别重大、重大灾害进行救助。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3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