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执法职责,统筹执法资源,组建执法队伍,理顺职能配置,加强执法保障,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业务管理与行政执法无缝衔接、有机结合,着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作风过硬、业务过硬的高素质应急管理执法队伍,健全完善与应急管理事业相适应的行政执法职能体系,全面提升全县应急管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应急管理执法体系
1.整合执法职责。将法律法规赋予应急管理部门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以及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县地震局)
2.组建执法队伍。组建“秦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设专职副队长1名,并进入县应急管理局党委班子,机构编制根据工作实际由县委编委研究决定。各镇不单独设置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统一承担相关执法职能。秦安县工业集中区、秦安县现代农业产业园、秦安县西川物流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承担。县应急管理局要根据工业集中区等各类功能区规模、企业数量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完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力量配备。(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司法局、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现代农业产业园管委会、县西川物流园区管委会,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
3.明确执法事权。厘清县镇两级执法管辖权限,实施分级分类执法,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层层下放转移执法责任。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依法对辖区内所属企业(除省、市级监管企业外)进行日常综合监督检查,承担日常执法检查、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各镇政府按照县政府的执法赋权事项开展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司法局,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
4.建立执法体系。县应急管理局与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实行“局队合一”体制,由县应急管理局管理并以应急管理局名义统一执法,在队伍名称、规格、数量、层级上做到“四统一”。县应急管理局要根据《甘肃省赋予乡镇和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甘政办〔2020〕88号),明确各镇在应急管理领域内的执法赋权事项,督促指导各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承担应急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履行承接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执法职责。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各镇应急管理领域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并建立县镇两级应急管理工作执法检查协调配合机制,不断增强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充实应急管理执法力量
1.充实执法力量。严格落实中央和省上关于“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规定要求,充实县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强化镇级应急管理力量建设,防止只加职能、不增人员甚至原有的安全生产执法力量被摊薄削弱的问题出现。
(1)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原则上不少于15人,原有的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编制、人员、职能整建制划转至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编制和人员不足部分从原承担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及其相关单位择优补充。各镇政府从事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少于3名,且应具备从事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资格。(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县应急管理局,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
(2)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可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执法辅助人员,应急、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招录、培训、考核、经费保障等机制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应急管理局)
(3)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严格准入门槛,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执法队伍,严禁挤占、挪用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执法队伍不同身份人员目前保持现状,待中央、省、市统一明确政策意见后逐步加以规范。(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应急管理局)
2.提高执法能力。严格实施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证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组织实施系统化应急管理执法教育培训,突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专业性要求,建立执法人员入职培训、定期轮训和考核制度,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落实执法人员定期轮训制度,每年必须参加为期不少于2周的复训。到2022年底,具有应急管理相关学历、职业资格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应急管理在职执法人员的75%。加强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培养,鼓励参加在职学历教育、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通过公开遴选、选调、考录等方式,加强应急管理领域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落实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交流培养、考核奖惩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完善“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政府应急管理监管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司法局,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
(三)规范应急管理执法行为
1.全面推行分级分类执法。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坚持一个企业对应一个监管执法主体,对企业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按照行政执法应急管理领域执法赋权事项划分,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队要加强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的协调配合,根据执法对象、管理层级、风险等级等要素,建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领域执法对象名录库,逐级明确重点执法检查对象和范围。(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
2.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县应急管理局应根据国家出台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进一步细化完善执法事项、明确执法依据和执法职责,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管理,实行执法事项清单制度,推进执法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行政处罚等级,强化执法全过程监督,提升安全生产执法效能。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执法改革要求,细化内部职责分工,建立内设机构和执法队伍协调联动机制,联合实施行政检查,减少检查频次,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县应急管理局要设立专门负责执法监督的内设机构,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加强对执法队伍行使执法权利的监督。(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应急管理局)
3.加强监管执法制度建设。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牵头定期开展案卷评查工作,以案卷评查促进执法工作交流学习和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合理。加强执法监督,依法依规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和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执法活动和插手具体违法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省安全生产执法计划检查豁免制度,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在企业自主申请并承诺安全生产前提下,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执法计划检查豁免。加快建设全民安全防灾宣传教育体系,做到执法与普法相结合,推行“说理式”执法。(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司法局,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
(四)强化监管执法保障措施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确保从2022年起,将应急管理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罚没收入与所谓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专项业务费、执法装备建设资金予以足额保障。强化执法人员职业保障,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落实执法人员津贴、补贴、保险等制度。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特种专业技术车辆、应急救援车辆的配备按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社局、县司法局)
(五)全面落实行业执法监管标准
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落实统一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装备制度;按照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中明确的奖励权限、程序、标准,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敬业精神。综合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要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印发的《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社局、县司法局)
三、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镇、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两个至上”理念,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部署要求,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全与发展,强化底线思维,树立红线意识,始终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责任牢牢扛在肩上。要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建设强有力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全面加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工作,有效防范应对各类事故灾害,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安排部署,强化改革措施,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县应急管理局是此次改革的责任主体,要会同组织、编办、发改、司法、财政、人社等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根据各自职能职责通力协作,加强衔接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稳妥有序推进。各镇、各部门要按照“统筹安排、分步实施、重点推进”原则,通过前期摸底、实地调研、意见征询,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有序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要把握好机构设置、职责划分、人员划转、经费保障、资产划转、工作交接等关键环节,确保顺利完成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改革过渡期间,要做好职责、工作无缝衔接,确保机构改革和日常工作两不误,做到思想不乱、干劲不减、工作不断,确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严肃改革纪律。各镇、各部门要坚决维护改革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严禁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和突击调整交流干部。涉及机构变动、职责调整的机构必须服从大局,确保机构、职责、队伍等按要求及时调整到位,不允许搞变通、拖延改革。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