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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第二轮到期后“大稳定、小调整”规定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索引号:qax_nyncj/2025-00106 时间:2025-10-09  作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农村土地承包第二轮到期后“大稳定、小调整”规定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明确:“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在延长承包期以前,群众有调整土地要求的,可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过充分商量,由集体统一调整。”这是中央首次提出“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要求;‌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规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指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2003年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该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2018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届时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由此可见,自我国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政策以来,始终把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作为国家农村土地的基本政策。“小调整”的前提是“大稳定”。“小调整”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个别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小范围适当调整,仅限于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