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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创城,你我共建】秦安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倡议书

发布机构:县交通运输局 索引号:1682559996472721 时间:2023-04-27  作者: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广大乘客朋友们:

   “五一”小长假即将来临,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节假日出行安全,发出以下倡议:

    一、为了您和家人、朋友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广大居民朋友自觉抵制非法营运,不乘坐非法营运客车及非法网约车,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要带头自觉抵制非法营运,坚决杜绝乘坐黑车。

    二、充分认识非法营运“黑车”危害性,自觉抵制“便车、黑车”。

   (一)人身安全无保障。“黑车、便车”大都车况不好、安全性能差,加之非法营运者为逃避交通执法人员的稽查,精神高度紧张,在逃避和抗拒执法人员稽查过程中误时误事,还可能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人身伤害。 

   (二)财产安全无保障。“黑车、便车”因未在交通部门登记,驾驶员也未在交通部门备案,一旦乘客财物遗忘在车上,将难以找回。

   (三)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黑车、便车”手续、证照不全,未办理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未经岗位服务培训,不了解服务规范,无法提供优质服务,乘客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害,乘客将得不到保险赔偿,极易引发社会治安案件。

   (四)扰乱市场经营。非法营运侵犯了合法运输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容易引发打架斗殴、群体上访等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节假日期间,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加大巡查力度,开展客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以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道路客运行为,凡顶风作案、继续营运、扰乱市场秩序的,一经发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按照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城市的文明需要大家共同建设,文明的城市需要大家共同呵护。让我们携起手来,自觉做到文明出行,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让秦安更文明、更有序,让生活更和谐,更美好。

为了社会的和谐,为了家庭的幸福,我们向广大乘客发出倡议: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从我做起,安全出行,珍爱生命,拒乘“黑车”!

秦安县交通运输局服务监督电话:0938-6510002

 

 

     秦安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27日

附件:
秦安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倡议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