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财政局印发《秦安县项目绩效跟踪
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直各预算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推进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建立科学、有效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 号)、《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甘发〔2018〕32 号)等文件精神,秦安县财政局制定了《秦安县项目绩效跟踪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现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秦安县项目绩效跟踪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增强预算执行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保障项目实施达到预期效益,根据《天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水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天财办〔2017〕43 号)和《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安县推进财政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绩效跟踪监控是指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核查和汇总分析等方式,动态了解和掌握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支出进度和项目实施进程,以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管理效益的提高。
第三条 绩效跟踪监控范围包括部门预算资金、财政专项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且纳入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管理范围的项目资金。
按照“整体设计,稳步推进”原则,预算项目绩效跟踪监控工作,从部分试点项目开始,逐步推广至所有符合预算项目跟踪监控范围的资金使用部门(单位)。
第二章绩效跟踪监控的实施
第四条 财政局负责组织预算绩效跟踪管理工作,包括:(一)研究制定绩效跟踪管理办法。
(二)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预算部门(单位)的绩效跟踪管理工作。
(三)结合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项目实施情况,定期反馈绩效跟踪管理综合意见。
(四)对绩效跟踪中发现的绩效运行目标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情况,及时督促预算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五)对预算部门(单位)提出的确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调整目标的情况,进行审核和批复。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跟踪管理职责。
第五条 预算部门(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绩效跟踪管理制度。
(二)按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实施项目,提高预算执行效力,保证项目按预定的绩效目标完成。
(三)负责做好项实施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四)落实整改意见,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效益与绩效目标的偏差。
(五)向财政部门报告绩效目标调整事项。(六)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跟踪管理职责。
第六条 绩效跟踪管理工作程序如下:
(一)预算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秦安县项目支出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表》及书面分析说明材料。书面分析说明材料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绩效目标偏差的原因说明等。
(二)主管部门对照预算单位设定的绩效目标,审核、汇总预算单位报送的《秦安县项目支出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表》及书面分析说明材料,撰写绩效运行跟踪分析报告报财政局。
(三)财政局对照预算部门(单位)设定的绩效目标,审核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
(四)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财政局提出的整改意见,将落实整改意见的书面材料报财政局;
(五)为确保各项目绩效目标的如期完成,财政局将采用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绩效管理。
第七条 预算部门(单位)确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项目不再实施或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应随同预算调整报告,报送预算绩效目标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履行绩效目标调整手续。
第三章预算项目绩效跟踪监控的结果应用
第八条 绩效跟踪监控结果作为预算安排、调整重要依据。第九条 预算部门(单位)不报送相关材料、未落实整改意见或整改不到位的,由财政局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同时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由财政局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停止实施该项目的建议,并收回财政资金。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预算部门(单位)”包括与财政有领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