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标准化学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标准化学校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根据《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3〕93号)等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学校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阶段学校改善教学生活和安全保障条件,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数字化基础环境建设和开展师资培训,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和管理效能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根据工作规划,会同省教育厅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组织开展财会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省教育厅依法履行资金管理财会,负责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项目规划和管理实施,收集、审核、汇总资金测算有关材料,与省财政厅沟通一致后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依照法定职责对资金使用单位实施财会监督,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国家决策部署和我省学校建设实际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改善教学生活和安全保障条件:包括修缮校舍,购置教学仪器设备、校园安全设备、生活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源等;
(二)校园文化建设:包括建设特色校园、改善校园环境和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等;
(三)数字化基础环境建设:包括建设高速校园网络,购置信息化设备、系统,建设专递课堂、名师课堂、名校网络课堂和智慧教育体系等;
(四)师资培训:包括开展教师培训和研修活动等。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办公经费或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不得用于修缮教师住宅、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以及与确定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禁铺张浪费,不得搞形象工程。维修改造和设备购置类项目应以消除学校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师资培训项目应严格执行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范围。
第三章 资金分配、申报与拨付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依照“单位申报、市县审核、省级评审”流程确定。
(一)各学校应当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科学论证下一年度拟实施的项目,向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省属学校申报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二)各市县教育部门,对学校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择优推荐,联合报送省教育厅;市县在审核申报项目时,要加强与其他专项资金的统筹衔接,防止资金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三)省教育厅牵头组织项目评审工作,依据项目评审结论和年度预算安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六条 各省属学校和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实施项目审核汇总后,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所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可行性负责,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预算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等,并填报《标准化学校建设项目统计表》(详见附件)。
(二)重点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具体实施内容、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到位资金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项目实施计划、经费支出计划和绩效目标等;校舍修缮项目附立项批复、可研批复、初步设计、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其他项目附实施方案和工程量清单。
第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额度确定后,省教育厅根据年度工作任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与省财政厅协商一致后,按程序下达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八条 各学校和市县教育、财政部门要全面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涉及维修改造的,要按照现行制度规范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项目实施形成的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办法进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 各学校和市县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适时进行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在项目申报中,严禁弄虚作假,对资料不实、虚报的项目,一经查实,在扣回当年专项资金的同时,压减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额度。
第十一条 申报使用工作经费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