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教育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70号)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职业教育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以下简称“提升计划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和省级财政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提升计划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科学规划、突出重点、责任清晰、注重绩效、强化监管、奖补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提升计划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根据工作规划,会同省教育厅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组织开展财会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省教育厅履行资金管理责任:负责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项目规划和管理实施,收集、审核、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依照法定职责对资金使用单位实施财会监督,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负责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省属职业院校应当对上报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提升计划资金用于支持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
(一)支持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落实和完善高等职业院校(含职业本科学校,下同)生均拨款制度,探索建立基于
专业大类的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推进职业院校提质培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开展国家和省级高水平高职院校和专业建设;支持推动职业本科学校创建和发展。
(二)支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落实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在优化布局结构的基础上,支持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建设,配置实训设备、教学仪器和图书等;支持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提质培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支持中等职业学校优质校建设和发展。
(三)支持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师资培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等。
(四)支持兰州新区职教园区公共资源共享区运行
(五)支持承办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举办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六)承担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职业教育改革任务等支出。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相关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适时完善和调整支持内容。
第三章 资金申请、分配与拨付
第六条 省对市县补助资金的分配。
(一)高等职业院校奖补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包括在校生数,学校数,办学质量,预算执行情况,“双高计划”建设,职业本科院校建设,基本办学条件达标率,职教集群、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产教融合实践中心等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情况,重大政策落实情况等因素,资金由市(州)根据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当地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实际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二)中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
按项目分配。对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实训基地等建设类以及重大维修改造项目等给予专项支持,根据建设规模,按每校300-1000万元给予补助;在建项目根据情况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各市(州)财政和教育部门应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申报通知要求,将本级及所辖县(市、区)次年项目汇总后,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可行性负责。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学校项目建设统计表,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批复文件、建筑性质、建设地址、建筑面积、占地面积、新增班额、新增学位数、项目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等内容。
2.立项批复、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3.符合项目特点、指向明确、合理可行、细化量化的绩效目标情况。
按因素分配。对除项目法安排的资金外,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在校生数、学校数、“优质校”数、办学质量、基本办学条件达标率、预算执行情况、重大政策落实情况、现代职业
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情况等因素,资金由市县根据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当地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实际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当年工作重点和管理目标等情况设定分配因素权重系数,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适时调整相关分配因素和权重。
第七条 对省属职业院校的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
(一)项目法安排资金。
支持在优化布局结构的基础上改善职业院校办学条件,对省属高等职业院校校舍、实验实训基地、体育场等新建改扩建项目、维修改造项目、大规模设备购置等给予专项支持,优先支持在建项目。省属高等职业院校应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研究提出补助额度。
(二)因素法安排资金。
基础因素:主要考虑在校生人数、专业设置、学生类别、毕业生去向落实率等因素。
绩效管理因素:主要考虑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
创新发展因素:主要考虑双高建设,优质校建设,职业本科建设情况,职教集群、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产教融合实践中心等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情况,以及其他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情况等因素。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当年工作重点和管理目标等情况设定分配因素权重系数,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适时调整相关分配因素和权重。非独立办学的职业院校适当降低分配系数。
因素法分配的资金采取项目法管理。各职业院校应加强项目管理,自主建立项目库,实行项目滚动管理,按照学校发展需求,编制当年提升计划资金项目支出规划。省属职业院校用于基建的项目不得超过当年学校资金总额的40%,如遇重大事项,可适当提高比例。学校在编制项目支出规划时,要严格按资金使用范围编制,项目要集中,防止“撒胡椒面”。
为进一步满足不同学校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省属职业院校以下事项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报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提升计划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支出超过当年学校资金总额度40%比例;提升计划资金用于弥补学校正常运转出现的资金缺口;提升计划资金用于因专业建设和事业发展需要编外引进高层次、高技能和特殊类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八条 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编制培训计划,依法依规组织遴选具体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院校),依据培训规模、方式和支出标准分配经费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兰州新区职教园区共享区运行经费用于保障兰州新区职教园区公共资源共享区正常运转,资金从省级提升计划资金中列支,由两厅共同研究确定补助额度,随因素法分配资金一并下达。
第十条 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由省教育厅根据赛点和赛项情况,合理测算支出标准,提出分配经费方案,结余纳入提升计划资金统一管理使用,超出部分由承办院校自筹解决。承办院校应当具有足额补齐赛项预算差额、保障赛项顺利开展的经费自筹能力。
第十一条 市州教育、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当年提升计划资金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提升计划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情况、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职业教育工作目标、提升计划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特别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情况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二条 省属职业院校(省属有关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提升计划资金整体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提升计划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提升计划资金安排原则和投入情况、具体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进度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项目支出规划、绩效目标等。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要提前做好提升计划资金分配的前期工作,在收到中央提前下达年度预算指标后30日内,共同测算提出提前下达资金分配方案,并联合下达资金。省级支出列入次年学校预算。剩余中央资金和省级预算安排资金,在收到中央后续资金下达后,由两厅共同研究测算,核定全年分配资金数,结合提前预拨资金,联合下达资金。预算文件抄送财政部甘肃监管局。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提升计划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落实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年度未支出的提升计划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提升计划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本级预算安排,加大统筹力度,注重提高投入效益,防止项目过于分散,结合实际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或地方急需
特需专业,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方面的专业倾斜,支持办好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应当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资金的统筹,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的要求,健全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体制,综合运用各类政策手段,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求,筹集更多资金用于职业教育发展。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提升使用管理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项目预算执行缓慢、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市县和学校,相应采取督促整改、暂停安排资金或扣减绩效管理因素分值等措施。
第十八条 职业院校是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十九条 提升计划资金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使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提升计划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提升计划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资金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不得用于教师公寓建设。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提升计划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使用提升计划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20〕3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