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文件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工作。
第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我省实际,负责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政策设计、预算编制、分配下达、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申报分解、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
第四条 为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奖补。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细则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由市县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本细则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
本细则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综合考虑贷款便利度、贷款利率、服务评价等因素,按程序择优选取,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其余部分由个人或小微企业承担。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一)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三)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条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应向市级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向市级或县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交担保申请,向经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市级或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市级或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至第八条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三)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奖补支持的贷款利率上限:58个脱贫县区为LPR+250BPs,其他地区为LPR+1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第十二条 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可结合实际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提高贷款额度上限、贷款利率上限和贴息比例。
对于超出本细则规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的部分,专项资金不予奖补支持。对于突破本细则规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贷款利率上限或贴息比例的贷款,专项资金不予奖补支持。
第十三条 用于创业担保贷款奖补的专项资金在保障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需求后,可统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提升个人或小微企业申领创业担保贷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
第十四条 为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促进形成普惠金融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着力改善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发展环境,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
第十五条 示范区评选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甘肃监管局、省委金融办成立示范区评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示范区评选工作。各单位分管相关工作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工作组成员,承担全省示范区评选具体工作。工作组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与信息共享,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政策辐射面和影响力。
第十七条 示范区评选范围为市、县两级,每年评选3个示范区。14个市(州)和兰州新区为一级,评选1个市级示范区;通过市级财政部门申报的14个县(市、区)为一级,评选2个县级示范区。
第十八条 每年3月15日前,各市(州)、兰州新区通过本级财政部门以书面形式向省财政厅申报; 各县(市、区)通过本级财政部门向市(州)财政部门申报,由市(州)财政部门筛选1个县(市、区)以书面形式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包括示范区申报表、示范区创建方案(包括创建工作计划、拟采取的创新举措及支持政策、奖励资金使用方案等)、近三年普惠金融工作开展情况、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指标上年完成情况、当年目标值等。
第二十条 每个示范区奖补资金额度根据中央财政每年奖补资金额度确定。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为10000万元时,市级示范区奖补5000万元,县级示范区各奖补2500万元。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为7500万元时,市级示范区奖补3500万元、县级示范区各奖补2000万元。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为5000万元时,市级示范区奖补3000万元,县级示范区各奖补10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示范区评选重点考核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等5个基数指标,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同比降幅、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同比增速、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同比增速等5个变动指标。
第二十二条 对申报市县的10个绩效指标进行量化评分,每项指标总分10分,第一名得10分,第二名得9.5分,第三名得9分,依次递减0.5分。
市县(示范区)成效绩效考核得分=∑各基数指标单项得分×0.3+∑各变动指标单项得分×0.7。
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人民银行牵头的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确定的全国性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示范地区绩效考核加0.5分/个,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
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其中,实施方案编报质量差的扣0.5分,未细化工作任务的扣0.5分,未明确本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目标值的扣0.5分。
按照上述评分事项逐项汇总打分后予以排名。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的市(州)或县(市、区),视为放弃参加本年度示范区评选的权利;若申报的考核指标数据存在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扣减该地区上年专项资金。若存在故意虚报、错报等情形的,除扣减该地区上年专项资金外,酌情取消该地区下年示范区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 工作组每年采取公开竞争性方式进行集中评审,待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确定后,省财政厅联合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于每年5月31日前将示范区名单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 评选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遵守有关安全、保密、廉政等规定。违反纪律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奖补资金由示范区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方向。示范区应注重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政策联动,推动此项政策与中央和省级财政其他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但同一年度不得对同一主体的同一支持方向重复安排财政资金。
第二十七条 对当年入选示范区,存在6项以上(含6项)绩效指标实际完成率低于目标值85%的市县,酌情取消其下年示范区评选资格。对未按规定使用奖补资金的示范区,视情况扣减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第四章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
第二十八条 为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中央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补。
第二十九条 本章所称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持牌资格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第三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奖补支持:
(一)当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 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
(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纳入中央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奖补资金纳入农村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存(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本章所称年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
本章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对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涉农贷款的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
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涉农贷款余额,均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本章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五章 资金分配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预算内,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具体标准适用本细则第三章。省级财政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可以参照中央做法,安排专项资金引导支持市县建设省级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预算内,用于创业担保贷款奖补的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某市(州)、兰州新区或县(市、区) 当年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分配金额=中央奖补资金金额+省级奖补资金金额
中央奖补资金金额=0.95×绩效系数×(中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总额)÷∑市县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该地区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
省级奖补资金金额=省级奖补资金预算×绩效系数÷∑市县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该地区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
绩效系数根据市县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增速、财政资金放大倍数、到期还款率、贷款主体满意度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预算内,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某市(州)、兰州新区或县(市、区)当年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分配金额=0.05×(中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总额)÷∑市县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该地区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
第三十六条 本章所称上年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是指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上年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月末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创业担保贷款余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金融监管等有关方面提供,由省财政厅初审,财政部甘肃监管局审核确定。
第六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含兰州新区,下同)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于每年2月28日前报送财政部甘肃监管局和省财政厅。申请材料包括:
(一)审核汇总的市级财政部门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情况说明、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省级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申报表、市(州)财政部门审核意见,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与专项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如有涉及,还需报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考核表(附件2),计分规则和填报口径见附件。
(二)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材料,包括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情况说明、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省级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申报表、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与专项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如有涉及,还需报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考核表(附件2,计分规则和填报口径见附件3)。
(三)报送财政部甘肃监管局的申请材料从其通知规定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市县,省财政厅和财政部甘肃监管局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该地区不申请专项资金。
第三十八条 省财政厅以财政部下达指标文件、财政部甘肃监管局出具的审核意见为依据,向市县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按季度向经办银行拨付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每年年终与金融机构等单位办理结算,于1月20日前将结算文件抄送省财政厅。
第四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结合普惠金融发展年度重点任务、本地普惠金融发展实际情况等,统筹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本级安排的相关资金,支持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各方的协同配合,厘清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市县相关单位应当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审核程序,加大风险防控力度。
本细则涉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属分支机构加强监管。
第四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于每年2月28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审核汇总后将自评结果随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财政厅。
第四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汇总审核市县自评结果,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绩效自评结果上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甘肃监管局。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采取适当方式通报绩效评价结果。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金分配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四十七条 对于各地各部门、相关单位以任何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专项资金,视情暂停其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资格; 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金〔2019〕60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到期前,省财政厅按规定开展政策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解释。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表
填报(审核)单位: 单位:万元% 填报日期:
一、创业担保贷款奖补 | ||||||
年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额 | 年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月均余额 | 年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年末余额 | 年末担保基金余额 | |||
符合中央财政奖补标准的贷款 | 不符合中央财政奖补标准的贷款 | 符合中央财政奖补标准的贷款 | 不符合中央财政奖补标准的贷款 | 符合中央财政奖补标准的贷款 | 不符合中央财政奖补标准的贷款 | 年末担保基金余额 |
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额 | 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月均余额 | 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年末余额 | ||||
符合中央财政奖补标准的贷款 | 不符合中央财政奖补标准的贷款 | 符合中央财政奖补标准的贷款 | 不符合中央财政奖补标准的贷款 | 符合中央财政奖补标准的贷款 | 不符合中央财政奖补标准的贷款 | |
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 | ||||||
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额 | ___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月均余额 | |||||
发放金额 | 同比变动(%) | 发放金额 | 同比变动 (%) | |||
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考核表
填报(审核)单位: 填报日期:
考核范围 | 具体指标 | 余额(万元)/利率(%) | 同比增速/降幅(±%) | 是否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人民银行牵头的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银保监会确定的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创新示范地区 | |
示范区1成效 | 市(县、区) |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 | |||
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 | |||||
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 | |||||
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 | |||||
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 | |||||
示范区2成效 | 市(县、区) |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 | |||
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 | |||||
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 | |||||
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 | |||||
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 | |||||
示范区3成效 | 市(县、区) |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 | |||
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 | |||||
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 | |||||
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 | |||||
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 | |||||
备注:1.各示范区成效指标上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根据相关监管数据据实填写,详见附件3。
2.各项指标“同比增速/降幅”=(上年度指标值-上上年度指标值) ÷上上年度指标值×100%。
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考核指标
计分规则和填报口径
一、指标计分规则
(一)示范区成效的10项指标。每项指标总分10分,第1名得10分,第2名得9.5分,第3名得9分,依次递减0.5分。
(二)若示范区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人民银行牵头的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或银保监会确定的全国性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示范地区,予以适当加分,绩效考核加0.5分/个,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
二、填报口径说明
(一)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及同比增速
填报口径: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法人、分支机构,不包括属地法人辖区外分支机构,下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年末余额及同比增长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贷款,下同),其中小微企业、微型企业根据国家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企业划型标准确定。
数据来源:金融监管总局非现场监管系统的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S71),不含票据贴现和转贴现口径。该项数据由市县(含计划单列市,下同)金融监管部门提供。
(二)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及同比增速
填报口径: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年末余额及同比增长率。
数据来源:金融监管总局非现场监管系统的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S71),不含票据贴现和转贴现口径。该项数据由市县金融监管部门提供。
(三)当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及同比降幅
填报口径: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及同比降幅。
数据来源:金融监管总局非现场监管系统的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S71),不含票据贴现和转贴现口径。该项数据由市县金融监管部门提供。
(四)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及同比增速
填报口径:辖区内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年末融资担保直保余额及同比增长率。
数据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7号)中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季度监管报表》第805项。该项数据由市县金融监管局提供。
(五)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及同比增速
填报口径: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业务年末余额及同比增长率。
数据来源:金融监管总局非现场监管系统的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S63)。该项数据由市县金融监管部门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