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保护我县野生动物资源,有效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秦安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非法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
禁猎期为5年,自2022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
三、禁猎对象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甘肃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甘肃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地弓、地枪、排铳、绝后窖、大吊杆、猎夹、猎套、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等工具进行猎捕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机动车追猎等方法进行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其他情形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六、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举报监督电话
秦安县林业和草原局:0938—6522153;秦安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0938—4994061。林草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者严格保密。
本通告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