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相关保险公司:
现将《秦安县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秦安县农业农村局 秦安县林业和草原局
秦安县财政局 秦安县乡村振兴局
秦安县果业局 秦安县畜牧兽医事务服务中心
2023年2月13日
秦安县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防范自然和市场风险,保障广大农户特别是已脱贫建档立卡户种养产业收入稳定,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保障乡村产业发展。按照省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财政厅下发的《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保险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23〕1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甘肃银保监局联合下发的《甘肃省2021—2023年农业保险助推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甘农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农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2021-2023年农业保险助推乡村振兴实施方案》政策要求,认真开展种养产业综合保险工作,全面落实“一户一单、一户一保、一户一赔”工作要求,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农业保险对农户因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造成的损失的补偿作用,精准把握农业保险工作要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增加农业经营主体保险供给相结合、保障重要农产品安全、稳步扩大保险范围”的总体思路,确保全县种养产业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风险全覆盖,为特色产业稳定发展和乡村振兴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财政保费补贴政策,积极引导农户自愿参保,进一步建立玉米、马铃薯、冬小麦、果树等种植业和能繁母猪、奶牛等养殖业自然灾害、重大病害农业保险工作长效机制,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稳定器”和“助推器”的作用,增强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重大病害风险的能力,推动全县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根据我县农业生产实际和保险业特点,遵循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推进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在实际承保中,2023年农业保险各保险品种的任务计划总数优先用于保障已脱贫建档立卡户参保,尤其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的果品产业力争达到全覆盖。
二、职责分工
县财政局负责申请落实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资金,并完成县级财政资金的拨付,按时做好资金拨付、结算和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果业局、畜牧兽医中心等部门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技术服务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种养植(殖)区域防病防灾体系建设、技术指导、灾后勘察定损等相关业务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技术培训以及种植农作物投保面积、能繁母猪、奶牛等养殖种类的投保头数,防止虚报面积、头数套取理赔资金。
承包机构按照承保险种分别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培训和具体业务工作,向参保农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承保、理赔服务,建立核算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向政府、财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及时报告承保和理赔情况,接受同级和上级部门工作指导和检查。
三、承办机构
我县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的确定,继续按照由天水市财政局牵头于2021年12月6日,以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了承保机构继续承保。分别为:刘坪、中山、莲花、五营、陇城、兴国、叶堡、安伏、郭嘉、魏店、王铺、西川12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承办;兴丰、王尹、云山3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由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承办;王窑、千户2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及全县109127亩公益林保险,由中国太平洋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承办。
四、保险品种
中央补贴品种8个:玉米、马铃薯、冬小麦、油菜种植保险,森林保险,能繁母猪、奶牛养殖保险,育肥猪价格保险;
省级补贴品种6个:苹果、花椒、桃种植保险,肉牛、肉羊养殖保险,鸡收入保险;
五、承保、理赔
保险业务要做到“五公开”,“三到户”。“五公开”即保险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三到户”即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
(一)承保
保险公司使用专门的保险单和分户清单,鼓励按村镇统保,认真核准投保数量,造册登记参保农户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及参保地块数量、地块信息、能繁母猪和奶牛头数、畜龄等资料,并将详细的承保情况在村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严格按照“见费出单”办理业务,并分户及时发放保险告知单,保险单应列明各级财政及农户承担保费的比例和具体金额,对承保对象仔细登记造册,管理好保险单证,逐户建档。
(二)理赔
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理赔服务制度,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确保在与参保农户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做到对投保农户负责、对政府负责、对社会负责。
1.报案方式
参保品种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损失发生后48小时之内,直接拨打人保公司“95518”、黄河财险公司“10100018”、太平洋财险公司“95500”向保险公司报案。情况特殊时,也可直接拨打镇农业保险服务所、村委会、基层农技部门相关责任人电话,由其代转报案。
2.现场查勘
(1)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安排查勘人员对现场进行查勘。对于路途远,交通不便的现场,必须在与被保险人协商后2个工作日内查勘第一现场;
(2)现场查勘照片中必须显示现场查勘标识牌,标识牌内容应包括农户姓名、查勘时间、地点、查勘人员、投保亩数等内容;
(3)必须使用保险公司专用相机;
(4)查验受灾地块是否与投保清单相符;
(5)所有事故必须查勘第一现场,第一现场到位率必须达到100%。
3.鉴定证明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需出具气象部门的气象证明;对因病虫害造成损失的,需出具当地农业部门正规的鉴定报告(证明);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需出具村镇相关证明。
4.赔款监督
现场查勘、定损完毕后,保险公司必须在该保户所在的自然村或行政村显要处张贴《赔款公示》,待公示5天结束后赔付。
(1)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依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资金清算及管理
苹果、花椒、桃、油菜春季开花类作物的保险签单承保工作要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玉米、马铃薯、森林保险签单承保工作要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签单工作要于2023年7月底完成;冬小麦、肉牛、肉羊、鸡、育肥猪保险签单承保工作要于2023年10月30日前全面完成;为进一步推动乡村振兴,承保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保费补贴资金清算工作,将保费补贴资金划转到保险公司。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关系到种养殖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县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关系到农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支农惠农政策。各镇及财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乡村振兴、果业、畜牧等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分工协作,采取有效措施,有序推动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县级农业保险专家库。由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果业、畜牧等部门和保险机构选聘的专业人员组成县级农业保险专家库,指导督促各镇建立损失核定委员会,为做好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提供支撑。损失核定委员会在县级农业保险入库专家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参与保险灾情查勘、定损协商、防灾减灾技术指导、保险条款完善等工作。
(三)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坚持财政、帮扶单位及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筹集保费。在财政筹集本级保费补贴资金的同时,鼓励和引导各帮扶单位、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帮助筹集保费。按照保监会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有关意见,鼓励使用扶贫资金对贫困户参加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助。通过多元化的保费筹集方式,有效降低县财政和农户保费的筹集压力,为农业保险工作顺利推进提供资金保障。
(四)强化宣传动员,积极开展投保工作。各镇、各保险公司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强化宣传动员,印制相关宣传材料,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惠农短信平台等媒体和渠道向广大农户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和国家出台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优惠政策,引导农户积极投保。在优先保障“三类户”承保的同时,积极引导鼓励农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合作组织参与农业投保。
(五)跟踪服务,精准赔付。各相关单位要采用现代科技手段跟踪服务,动态管理,出现灾情,要及时赔付。保险公司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政治站位,严禁擅自变更保额和费率,要从服务“三农”、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大局出发,积极向农民宣传农业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依法依规开展农业保险防灾防损、查勘定损、承保理赔等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准确、赔付精准,切实保障农户利益。同时,加强基层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保险工作台账管理和公示公开制度,确保“五公开、三到户”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每月5日前定期向县政府及农业农村、财政、林业草原、乡村振兴、果业、畜牧等部门通报承保和理赔情况。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办理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好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六)严格监督检查。财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乡村振兴、果业、畜牧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各镇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督导,了解保险面积落实、保单签单、赔付资金发放等情况,及时解决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保费补贴政策不走样,农户实惠不减少。保险公司要加强内部管控,每年定期开展农业保险政策宣传、保单签订、查勘定损理赔等环节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扎扎实实做好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附件:
1、全县2023年中央、省级保险品种保费补贴一览表
2、2023年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任务分解表
3、名词释义
4、保险品种详解
附件3
名 词 释 义
(一)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地下渗水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洪水。
(三)内涝:指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的现象。
(四)风灾:指风力8级以上,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五)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损失的现象。
(六)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作物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作物死亡或部分死亡的现象。
(七)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死亡、减产和绝收损失的现象。
(八)地震:指地壳发生的震动。
(九)山体滑坡:指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泥石流: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附件4
保险品种详解
根据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补贴型马铃薯种植保险示范性条款(试行)》等24个农业保险示范性条款通知(甘保协会〔2021〕16号)文件精神,现将涉及我县的农业保险品种详解如下。
一、中央品种:
(一)大田玉米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旱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野生动物损毁;
(3)病虫草鼠害。
2、保险金额、费率、保费及补贴比例
每亩保险金额600元,费率4%,保费24元/亩。中央财政补贴45%,即10.8元/亩;省财政补贴30%,即7.2元/亩,县财政补贴10%,即2.4元/亩,农户承担15%,即3.6元/亩。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玉米齐苗时开始至采收结束时止,不得跨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4、赔偿处理
(1)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玉米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保险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全部损失: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的,按全部损失计算赔付,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玉米对应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受损面积
部分损失: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但未达到80%(不含)的,按部分损失计算赔付。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玉米对应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100%
(3)保险玉米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保险玉米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
苗期-拔节期前 | 每亩保险金额×40% |
拔节期-开花期前 | 每亩保险金额×50% |
开花期-成熟期前 | 每亩保险金额×8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4)保险玉米一次或多次受灾,每亩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单载明的每亩保险金额时,该受灾保险玉米保险责任终止。
(二)马铃薯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马铃薯的损失,且受灾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旱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野生动物损毁;
(3)病虫草鼠害。
2、保险金额、费率、保费及补贴比例
每亩保险金额700元,费率3%,保费21元/亩;中央财政补贴45%,即9.45元/亩;省级财政补贴30%,即6.3元/亩;县财政补贴10%,即2.1元/亩;农户承担15%,即3.15元/亩。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马铃薯齐苗时开始至收获结束时止,不得跨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4、赔偿处理
(1)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马铃薯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保险马铃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全部损失: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的,按全部损失计算赔付,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马铃薯对应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受损面积
部分损失: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但未达到80%(不含)的,按部分损失计算赔付。
(3)保险马铃薯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保险马铃薯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
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现蕾 | 每亩保险金额×50% |
盛花 | 每亩保险金额×70% |
茎叶衰老 | 每亩保险金额×80% |
成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4)保险马铃薯一次或多次受灾,每亩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单载明的每亩保险金额时,该受灾保险马铃薯保险责任终止。
(三)冬小麦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损失,且受灾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旱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野生动物损毁;
(3)病虫草鼠害。
2、保险金额、费率、保费及补贴比例
每亩保险金额350元,费率4%,保费14元/亩;中央财政补贴45%,即6.3元/亩;省财政补贴30%,即4.2元/亩,县财政补贴10%,即1.4元/亩;农户承担15%,即2.1元/亩。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小麦齐苗时起至采收结束时止,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4、赔偿处理
(1)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小麦不具有保
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保险小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
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全部损失: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的,按全部损失计算赔付,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小麦对应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受损面积
部分损失: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但未达到80%(不含)的,按部分损失计算赔付。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小麦对应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100%
(3)保险小麦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保险小麦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
苗期-拔节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孕穗期-抽穗期 | 每亩保险金额×50% |
开花期-灌浆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4)保险小麦一次或多次受灾,每亩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单载明的每亩保险金额时,该受灾保险小麦保险责任终止。
(四)油菜保险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菜的损失,且受灾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旱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野生动物损毁;
(3)病虫草鼠害。
2、保险金额、费率、保费及补贴比例
每亩保险金额400元,费率4%,保费16元/亩;中央财政补贴45%,即7.2元/亩;省级财政补贴30%,即4.8元/亩;县财政补贴10%,即1.6元/亩;农户承担15%,即2.4元/亩。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苗齐或移栽成活后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4、保险赔偿
(1)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油菜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保险油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全部损失: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的,按全部损失计算赔付,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油菜对应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受损面积
部分损失: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但未达到80%(不含)的,按部分损失计算赔付。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油菜对应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100%
(3)保险油菜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保险油菜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
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蕾薹期 | 每亩保险金额×50% |
开花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4)保险油菜一次或多次受灾,每亩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单载明的每亩保险金额时,该受灾保险油菜保险责任终止。
(五)森林保险
1、保险标的:公益林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流失、被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
(2)暴雨、沙尘暴强风;
(3)洪水、泥石流;
(4)冰冻、冰雹、霜冻、暴雪、干旱;
(5)林业有害生物。
3、保险金额、费率、保费及补贴比例
保险金额为500元/亩,费率0.2%,保险费1元/亩;中央财政补贴50%,即0.5元/亩;省财政补贴30%,即0.3元/亩;县财政补贴15%,即0.15元/亩;农户自缴5%,即0.05元/亩。
保险林木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挖树根、清池、挖坑、移栽、树苗、施肥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4、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5、赔偿处理
(1)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林木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
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密度
(3)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无法区分保险林木与非保险林木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林木实际种植面积。
(六)能繁母猪养殖保险
1、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能繁母猪”),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含)以上4周岁(不含)以下;
(2)投保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3)能繁母猪存栏量10头(含)以上可以单独投保;能繁母猪存栏量10头以下的养殖户,可以乡、村为单位集体统一投保;
(4)投保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具有国家统一的防疫耳标或由保险人统一佩戴的专用耳标或其他合法标识物。
2、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能繁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雪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②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野生动物袭击;
③疾病疫病: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保险责任第(1)条第③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能繁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部门出具扑杀文件中的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明确政府扑杀补贴金额来源。
3、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4、保险金额、费率、保费及补贴比例
能繁母猪的单位保险金额为1500元,费率为5%,保险费为75元;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50%,即37.5元/头;省级财政补贴30%,即22.5元/头;县财政补贴10%,即7.5元/头;农户承担10%,即7.5元/头。
5、赔偿处理
(1)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能繁母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保险能繁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①发生保险责任第1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死亡数量
②发生保险责任第2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死亡数量
(3)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能繁母猪与非保险能繁母猪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能繁母猪实际养殖数量。
(4)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①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6、其他事项
(1)保险能繁母猪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2)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七)奶牛(荷斯坦)养殖保险
1、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奶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奶牛”),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投保时奶牛畜龄在1周岁(含)以上7周岁(不含)以下;
(2)投保奶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3)奶牛存栏量10头(含)以上可以单独投保;奶牛存栏量10头以下的养殖户,可以乡、村为单位集体统一投保;
(4)投保奶牛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具有国家统一的防疫耳标或由保险人统一佩戴的专用耳标或其他合法标识物。
2、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雪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②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野生动物袭击;
③疾病疫病: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
(2)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保险责任第1第(3)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部门出具扑杀文件中的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明确政府扑杀补贴金额来源。
3、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1)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2)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含)内为保险奶牛的疾病、疫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奶牛,免除观察期。
4、保险金额、费率、保费及补贴比例
奶牛(荷斯坦牛)单位保险金额为10000元/头,费率为5%,保险费为500元;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50%,即250元/头;省级财政补贴30%,即150元/头;县财政补贴10%,即50元/头;农户承担10%,即50元/头。
5、赔偿处理
(1)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奶牛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保险奶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①发生保险责任第1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死亡数量
②发生保险责任第2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死亡数量
(3)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奶牛与非保险奶牛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奶牛实际养殖数量。
(4)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①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6、其他事项
(1)保险奶牛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6)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八)育肥猪(成本+目标价格保险)
1、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育肥猪”),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投保的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2)投保时育肥猪满2月龄或体重达到15公斤;
(3)保险育肥猪存栏量大于等于50头属于规模养殖,小于50头属于散养;
(4)投保育肥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5)投保育肥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具有国家统一的防疫耳标或由保险人统一佩戴的专用耳标或其他合法标识物;
(6)投保时保险育肥猪的月龄应在分标的清单中列明,与耳标号逐一对应。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险育肥猪的死亡:
①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②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③疾病疫病:猪白痢、仔猪黄痢、仔猪红痢、猪水肿病、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腹泻、猪蓝耳病、猪细小病毒病、猪流感;
④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保险责任第(1)第③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部门出具扑杀文件中的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明确政府扑杀补贴金额来源。
(2)由于保险育肥猪达到约定出栏体重时出栏价格低于目标价格,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对于散养的育肥猪,保险期间根据实际育肥周期及出栏集中销售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对于专业育肥及自繁自育的适度规模养殖的育肥猪(包括规模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以及养殖企业等),保险期间根据实际育肥周期及出栏集中销售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5个月,并在保单中载明。
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含)内为保险育肥猪的疾病、疫病观察期。
4、保险金额、费率、保费及补贴比例
育肥猪单位保险金额为1000元,费率5%,保费50元/头,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保险数量根据投保时育肥猪存栏数量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50%,即25元/头;省级财政补贴30%,即15元/头;县级财政补贴10%,即5元/头;农户承担10%,即5元/头。
5、赔偿处理
(1)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育肥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保险育肥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出栏前保险育肥猪因发生本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1列明的责任导致死亡的,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发生本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1列明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疾病疫病导致育肥猪死亡时,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月龄对应的赔偿比例
赔偿金额=Σ每头赔偿金额
发生本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1)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Σ(每头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月龄对应的赔偿比例-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育肥猪不同月龄对应的赔偿标准
标的月龄 | 参考体重(kg) | 赔偿比例 |
2(含)-3(不含) | 15(含)-35(不含) | 50% |
3(含)-4(不含) | 35(含)-50(不含) | 75% |
4(含)-6(不含) | 50(含)-80(不含) | 90% |
6(含)以上 | 80(含)以上 | 100% |
标的月龄=标的投保后至死亡时的育肥天数/30+承保时月龄
在以月龄确定赔偿标准有争议时,按照参考体重来确定赔偿比例。
(3)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①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6、其他事项
(1)保险育肥猪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2)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二、省级补贴品种:
(一)苹果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苹果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苹果”),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苹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认定或登记)的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保险标的必须为盛果期,正常结果且生长健康;
(4)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种植面积大于50亩的新型经营主体可以单独投保;种植户以村、社为单位统一投保,同时应向保险人提供详细的种植信息和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分户清单。
(5)与保险苹果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苹果在生长阶段受损,且受灾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旱灾、风灾、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野生动物损毁;
(3)突发检疫性病害与新入侵虫害。
3、保险金额、费率、保费、补贴比例
每亩保险金额参照果树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地膜、套袋等成本,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额为4000元/亩,保险费率为4.5%,保费180元/亩;省级财政补贴40%,即72元/亩;市县级财政补贴已脱贫建档立卡户50%、即90元/亩,其他投保人40%、即72元/亩;已脱贫建档立卡户承担10%、即18元/亩,其他投保人承担20%、即36元/亩。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4、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根据保险苹果实际生长周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不得跨年,并在保单中载明。
5、赔偿处理
(1)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苹果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保险苹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①保险苹果发生保险责任列明范围内的损失:
全部损失: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的,按全部损失计算赔付,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苹果对应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受损面积
部分损失: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的,但未达到80%(不含)的,按部分损失计算赔付。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苹果对应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100%
②保险苹果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保险苹果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
开花期 | 每亩保险金额×30% |
幼果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果实膨大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3)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①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6、其他事项
(1)保险苹果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2)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二)肉牛养殖保险、肉羊养殖保险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疾病疫病造成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
2、保险金额、费率与补贴比例
肉牛保额7000元,费率4%,保费280元/头,省级财政补贴40%、即112元/头;市县级财政补贴已脱贫建档立卡户50%,即140元/头,其他投保人40%,即112元/头;已脱贫建档立卡户承担10%,即28元/头,其他投保人承担20%,即56元/头。
肉羊保额700元,费率4%,保费28元/头,省级财政补贴40%,即11.2元/头;市县级财政补贴已脱贫建档立卡户50%,即14元/头,其他投保人40%,即11.2元/头;已脱贫建档立卡户承担10%,即2.8元/头,其他投保人承担20%,即5.6元/头。
(三)鸡(肉鸡、蛋鸡)收入保险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疾病疫病、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保险肉鸡死亡,且每次事故死亡率达到4%(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赔偿处理
(1)肉鸡
保险肉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且每批次保险肉鸡每次事故死亡率达到4%(含)以上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舍饲养殖肉鸡不同日龄对应的赔偿比例
标的日龄(天) | 参考体重(kg) | 赔偿比例 |
8(含)-14(不含) | 0.16(含)-0.4(不含) | 20% |
15(含)-21(不含) | 0.4(含)-0.7(不含) | 30% |
22(含)-28(不含) | 0.7(含)-1.1(不含) | 40% |
29(含)-35(不含) | 1.1(含)-1.5(不含) | 50% |
36(含)-42(不含) | 1.5(含)-2.0(不含) | 70% |
43(含)-49(不含) | 2.0(含)-2.5(不含) | 80% |
50(含)-56(不含) | 2.5(含)-3(不含) | 90% |
56(含)以上 | 3(含)及以上 | 100% |
对于散养的肉鸡,不同日龄对应的参考体重与赔偿比例结合肉鸡不同品种的饲养周期以及不同生长阶段对应成本投入,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在以日龄确定赔偿标准有争议时,按照参考体重来确定赔偿比例。
标的日龄=标的投保后至死亡时的存栏天数+承保时日龄
(2)蛋鸡
保险蛋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且每批次保险蛋鸡每次事故死亡率达到4%(含)以上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蛋鸡饲养日龄对应的赔付比例
标的日龄 | 赔偿比例 |
31(含)-60(含) | 20% |
61(含)-90(含) | 40% |
91(含)-120(含) | 60% |
121(含)-150(含) | 80% |
151(含)-180(含) | 90% |
181(含)-210(含) | 100% |
211(含)-240(含) | 90% |
241(含)-270(含) | 80% |
271(含)-300(含) | 70% |
301(含)-330(含) | 60% |
331(含)-360(含) | 50% |
361(含)-400(含) | 40% |
401(含)-450(含) | 30% |
451(含)-500(含) | 20% |
501(含)以上 | 0% |
标的日龄=标的投保后至死亡时的存栏天数+承保时日龄
3、保险金额、费率与补贴比例
单位保额40元,费率5%,保费2元/只,省级财政补贴40%,即0.8元/只;市县级财政补贴已脱贫建档立卡户50%,即1元/只,其他投保人40%,即0.8元/只;已脱贫建档立卡户承担10%,即0.2元/只,其他投保人承担20%,即0.4元/只。
(四)花椒收入保险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鼠害及视作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自然灾害、疾病疫病、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失程度计算形成的损失,或按照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导致保险标的在成熟期(收获期)的实际收入低于保险标的 的 约定收入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
2、保险金额、费率与补贴比例
保额3000元,费率4.5%,保费135元/亩,省级财政补贴40%,即54元/亩;市县级财政补贴已脱贫建档立卡户50%,即67.5元/亩,其他投保人40%、即54元/亩;已脱贫建档立卡户承担10%,即13.5元/亩,其他投保人承担20%,即27元/亩。
3、赔偿处理
保险花椒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保险花椒发生保险责任第五条范围内的损失:
全部损失: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的,按全部损失计算赔付,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花椒对应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受损面积
部分损失: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的,但未达到80%(不含)的,按部分损失计算赔付。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花椒对应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100%
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依据当地政府确定的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植株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根据当地花椒该品种或同类型品种近三年平均产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花椒在发生损失后,保险人应对遭受损失的保险花椒及时查勘,科学定损,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可确定损失率的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应的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为计算标准;无法确定损失率的待受损的保险花椒达到成熟条件后,再次进行查勘确定最终损失,赔偿金额以保险花椒保险事故发生时最直接原因对应的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为计算标准。
(2)保险花椒一次或多次受灾,每亩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单载明的每亩保险金额时,该受灾保险花椒保险责任终止。
(3)保险花椒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保险花椒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
萌芽期 | 每亩保险金额×30% |
开花坐果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果实生长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五)桃种植成本险
1、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桃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桃”),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桃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认定或登记)的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保险标的必须为盛果期,正常结果且生长健康;
(4)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种植面积大于50亩的新型经营主体可以单独投保;种植户以村、社为单位统一投保,同时应向保险人提供详细的种植信息和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分户清单。
(5)与保险桃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桃在生长阶段受损,且受灾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旱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野生动物损毁;
(3)突发检疫性病害与新入侵虫害。
3、保险金额、费率与补贴比例
每亩保险金额参照果树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化肥、农药、灌溉、机耕等成本,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额为3000元/亩,保险费率为4.5%,保费135元/亩;省级财政补贴40%,即54元/亩;市县级财政补贴已脱贫建档立卡户50%、即67.5元/亩 ,其它投保人40%、即54元/亩;已脱贫建档立卡户承担10%、即13.5元/亩,其它投保人承担20%、即27元/亩。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4、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根据保险桃实际生长周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不得跨年,并在保单中载明。
5、赔偿处理
保险桃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保险桃发生保险责任第五条范围内的损失:
全部损失: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的,按全部损失计算赔付,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桃对应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受损面积
部分损失: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的,但未达到80%(不含)的,按部分损失计算赔付。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桃对应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100%
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依据当地政府确定的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植株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根据当地桃该品种或同类型品种近三年平均产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桃在发生损失后,保险人应对遭受损失的保险桃及时查勘,科学定损,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可确定损失率的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应的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为计算标准;无法确定损失率的待受损的保险桃达到成熟条件后,再次进行查勘确定最终损失,赔偿金额以保险桃保险事故发生时最直接原因对应的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为计算标准。
(2)保险桃一次或多次受灾,每亩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单载明的每亩保险金额时,该受灾保险桃保险责任终止。
(3)保险桃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保险桃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
开花期 | 每亩保险金额×30% |
幼果期 | 每亩保险金额×50% |
硬核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