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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出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规定

发布日期:2017-05-18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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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水市委、市政府日前联合印发了《天水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规定》。《规定》不仅明确了党委、政府的工作职责,还明确了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7个党委职能部门、32个政府职能部门、6个驻市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规定》指出,要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坚持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并重,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
  《规定》明确提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分管领导承担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格责任追究;通过建立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和问责制度,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推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工作格局。(天天天水网记者罗双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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