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监察局
秦安县县纪委与县监察局合署办公后,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县委全面负责。监察局仍属于县政府序列,接受县政府的领导。
主要职责:
(一)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全县反腐败抓源头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县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决议、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县直各部门、各乡镇党的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县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的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
(八)研究分析县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规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会同县直部门党组织以及各乡镇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各部门纪检组、监察室领导干部职务的推荐考察;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