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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18 11:31:59) 来源: 您是本页的第位浏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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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条件(一式五份,均原件): 1.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提交质量评估报告及工程竣工报告; 3.勘察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4.设计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5.工程竣工结算; 6.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竣工工程消防验收证明; 9.规划竣工验收证明; 10.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认可文件; 11.建筑门窗订购合同; 12.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证明书》; 13.城建档案馆所有资料归档证明,即:移交书。 二、复印以下附属资料(一式五份): 1.立项批复; 2.基建计划; 3.初步设计或可研报告批准文件; 4.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 5.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资料; 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②施工图设计文件答复意见。 ③审查变更通知。 ④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中标通知书; 9.施工合同与监理合同; 10.施工许可证。 三、具备以上一、二条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方可领取《竣工工程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并报送竣工验收组名单、商定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四、资料收齐县建设局同意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五、验收后五天内县质监站给建设单位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单位15天内给县建设局报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报告》,县建设局在备案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此项工程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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